今天是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805 发文字号: 华容政办发〔2025〕3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1日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华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强化协作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华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区投委员会办公室(区发改经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及概算调整的审批。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储备计划和筹资方案。

(二)区财政局参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筹资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负责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负责所筹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区重点项目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统筹和协调督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行业统筹调度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应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议,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造价控制、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产交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项目纳统,报送投资统计数据。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项目储备管理。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统筹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区直各部门和乡镇要对照上级政策,积极申报项目,争取最大额度国家投资。

第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区直各部门和乡镇要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牵头组织区发改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公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纳入政府年度实施计划又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建设资金和用地指标。

第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区财政局牵头做好涉财政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的衔接,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工程、社会民生建设项目、补短板建设项目、续建项目、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原则上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纳入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第八条  项目日常督导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目标编制项目建设清单,区政府督查室、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要加强对项目年度推进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定期通报,确保年度计划如期完成。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特殊工程及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的事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依法依规依程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流程,每个审批阶段明确的牵头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实现非涉密项目一律在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四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未经上级发改部门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区发经信局办理立项批复,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府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建立可研报告评审专家库,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经信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可研批复。在下达批复时应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一并核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限额设计原则,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按规定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经济指标合理性和设计深度等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概算审批。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按程序报区发改经信局审批投资概算。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或者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需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区发改经信局根据区委常委会意见,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发现可疑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前提出申请,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后,区发改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概算核定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出具同意用预备费解决新增概算的函。

(二)对于使用预备费无法解决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概算核定部门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三)申请调整概算,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2.由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批复文件、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概算核定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意见批复概算调整。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实行严格审核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采购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再由概算核定部门进行委托评估调整概算。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由建设单位组织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区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是预算评审的必须前置条件,概算审查未批复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预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正式受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通知核对,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正稿通知核对确认。EPC等特殊项目,因补充资料所占用时间的,评审时间顺延。

建设单位须严格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初步审查,确保预算文件的可行性和合理合法性。对于因高估冒算造成财评审减率超30%的项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上限值的确定。施工总承包项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后,由建设单位报请区政府明确招标(采购)上限值;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下达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报请区政府明确招标(采购)上限值;工程相关的中介服务招标(采购)上限值由建设单位编制清单报分管副区长签批,由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初审后报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五章  招投标(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管。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对全区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备案、审查,对项目进行标后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上级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四)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八条  小额工程管理。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确因工程项目性质特殊,依法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区财政局采购监督股备案后依程序实施。小额工程项目的具体限额标准包括: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项目;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须按小额工程项目交易。

第十九条  标后合同监管。完成招投标(采购)程序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审查,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条  应急抢险工程。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模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三)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告分管副区长与常务副区长即时决定,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四)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期、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对确需变更的查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落实。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根据变更类别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变更原因及责任,提出联合踏勘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所有对比项目预算清单内容增减子项或更改工艺的均为变更,但同类工程的工程量变化(对比预算工程量±15%以内)、材料和人工调差等政策性调整不属于变更。

EPC项目的变更。概算批复后,在原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范围外需新增子项的,纳入变更范围;EPC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对初设图纸进行深化和优化后出具最终的设计施工图和预算,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审查(超高标准设计需报区政府审定)后,所有在建设单位确认和审查基础上再进行调整的,一律视为变更,参照施工总承包变更程序实行。

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由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按程序组织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及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一)一般变更:每项工程变更额度不超过40万元,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总合同价的10%,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二)较大变更:每项工程变更额度在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总合同价的10%,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初审,常务副区长审定;

(三)重大变更:每项工程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总合同价的10%以上,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初审,常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

(四)特殊变更:在合同之外新增,不可与主体单独分割并单项金额达到400万元,报分管副区长初审,常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特殊情况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出具工作联系函,由总承包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及预算,经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后再向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出具现场踏勘的联系函(建设单位签章),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可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在现场踏勘后30天内补齐变更申请资料,现场踏勘单位再签章确认完善流程,超过时限不再补办相关流程。

工程变更申请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审批时间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且遗留问题未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纳入项目结算;考虑项目固定成本和边际利润因素,对已按程序批准的变更增加部分可按合同约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不可预计费。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根据项目施工图深度、预算完善程度和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预算中列支一定的不可预计费。对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分散、点多面广的线型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需新增部分小额度资金的子项,在不可预计费中列入,总额必须不超不可预计费的额度。不可预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及整改工作并提交工程竣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根据各自行业规范于28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已通过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14天内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申请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受理移交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和资料移交;现场核查和资料移交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按照《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和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120个工作日内备齐初步审核后的结算资料,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正式受理后完成初稿通知核对时间须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遗留问题的处理。针对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变更程序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根据变化额度和相关文件提请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依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对遗留问题进行逐项分析,明确问题性质,作好会议记录,并视情形提请派出纪监组(各乡镇由其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造成遗留问题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出具处理结果意见。责任人问责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将结算资料附处理结果一并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程序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付。建设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区政府提出进度款拨付申请,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会同区财政部门(投资业主)核实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部门(投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合同支付条款,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  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并组织开展进行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投资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区财政局要对本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事前绩效评估。区发改经信局及相关部门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强化评价力度,加大结果应用,会同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切实履行投资管理和监督责任,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精细管理等手段,有效缩减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检查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上报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设计、监理、勘察造价等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中介机构过错造成项目变更和超预算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超预算变更比例的双倍扣除应付中介费用。

第三十七条  强化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对超概项目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负责分析超概原因、划分超概责任,并报区政府确认后,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10%或1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依法限制其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联解读:
             

1、《华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vip@ezhr.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华容区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联系人:区政府办

联系电话:027-6058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