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4457 | 发文字号: | 华容政规〔2023〕2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31日 |
发文单位: |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关于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华容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共同实施本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下列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区):
(一)葛华片区(含葛店镇、华容镇全域)和红莲湖片区(庙岭镇全域)
(二)段店镇东起中石化鄂州段店加油站,西至新段店派出所,北起熊家下湾路口,南至华容东站区域内;
(三)蒲团乡东起华蒲路(四海名居),西至武黄高速集镇出口,南起老街(加油站→迪拿尔与何桥九组交界处),北至特色镇路区域内;
(四)临江乡东起临江法庭,西至临江派出所,北起临江乡人民政府,南至临胡路区域内;
(五)毛主席视察临江纪念馆等文物保护单位;
(六)临江乡LNG储备站,富地富江燃气码头等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25米区内;
(七)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八)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九)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福利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十)骆李社区、胡林社区等拆迁安置小区;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区公安分局发布通告。
第八条 在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电子礼炮施放的管理,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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