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 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 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等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 提高审查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利害关系方以外 的组织机构,受委托方委托,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 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 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 评估报告供委托方决策参考的活动。
委托方包括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策制 定机关。
第三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对本级公平 竞争审查会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评价、 会商研究重大疑难问题等工作。
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 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参考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 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 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 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 制定机关;
(四)与所评估的政策措施及其他事项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 与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会审、研究重大疑难问 题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 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 容: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 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 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四)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 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 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 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可复制、 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六)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 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七)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 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 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 行清理评估;
(五)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 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存在较大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 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 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 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二)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 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 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 容:
(一)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二)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 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四)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 议。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 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意见》 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 方案;
(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 方评估的程序、方法、成果运用、措施保障及纪律要求,参 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容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鄂州市华容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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