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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日期:2024-08-12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规范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在全推行招投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查范围

各乡镇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直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应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在公平竞争审查系统(http://61.183.191.36:7801/login)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

、审查标准

各乡镇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直各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对公告、文件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得本次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

(二)不得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三)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四)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五)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六)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七)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八)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九)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十)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十一)不得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二)不得有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四、有关要求

(一)全区各预算单位在完成招投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作为各预算单位审签、发布招标文件的重要依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公共资源监督委员会将各预算单位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作为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检查内容。对不按规定开展招投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导致招标文件出现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共资源监督委员会在招投标监管中依法进行惩处。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华容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华容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812日印发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审查结果

(划√)

1.本次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

□有  □无

2.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有  □无

3.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有  □无

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有  □无

5.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有  □无

6.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有  □无

7.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有  □无

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有  □无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有  □无

10.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有  □无

11.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有  □无

12.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有  □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结论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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