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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劳动仲裁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日期:2024-07-01

一、华容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二)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三)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发放数额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

(五)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申请和受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对仲裁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时,要审查仲裁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签名或者捺印。

齐备的仲裁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书、劳动者身份信息材料、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复印件、证据复印件或者视频音频刻录件、授权委托手续(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申请书尾部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签章或者捺印,仲裁申请书涂改、修改、增删处应当有申请人本人或者有相应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名。

(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送达确认书,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送达确认书应载明当事人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底部有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

收件回执上应完整记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类型、份数、页数,底部有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

(三)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按顺序整好,填写立案组庭审批表,呈送立案审批人员审批。

立案组庭审批表应载明文号、当事人名称、案由、案情摘要、承办人意见和审批意见。

(四)立案审批人员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申请仲裁的事项发生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对社会保险补缴或者补办类争议,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已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其他原因”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具体原因。

(五)华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华容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和流程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鄂州市华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地址:鄂州市华容区龙华路158号

咨询电话:027-60660271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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