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委政法委 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23〕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依法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和实践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全面对接的工作模式,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组织的工作优势,形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工作上互相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华容”、“法治华容”,促进全区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区总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将“裁”的权威性、规范性和“调”的便利性结合起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联系渠道有序畅通、工作衔接良性互动、裁调通道便捷顺畅,从而取得解决矛盾纠纷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和促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发挥调解机制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力争开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调对接工作的新局面。
三、工作流程
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暂缓受理争议,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委托调解函》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工作终结后,裁调工作室应当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工作室应将案卷材料返还仲裁委员会,争议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仲裁立案后,仲裁庭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工作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员会,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四、结果认定
仲裁立案前,对裁调工作室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履行完毕,或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制作仲裁调解书的,为调解成功。
五、补贴标准
对裁调工作室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办案补贴。劳动者一方为1人的案件,调解成功的,每件给予500元补贴;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劳动者一方为多人的案件,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劳动者有1—3人调解成功的,每件给予500元补贴;劳动者有3人(不含)以上调解成功的,案件补贴在500元基础上,每增加调解成功1人增加100元,每件总额不超过2000元。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2人(含)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在发放补贴时不得拆案处理。在职公职人员担任调解员的,不得领取案件调解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劳动争议案件中裁调对接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劳动争议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对劳动争议的发生、发展及调解等工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应对工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区总工会维权服务部定期召开裁调对接情况交流会,由双方轮流负责召集,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对疑难案件进行探讨,探索完善裁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制定后期工作计划确保裁调对接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做好宣传动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区总工会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举办各种宣传活动正确引导各方参与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促进企业和谐繁荣、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三)建设专业队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要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督促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总工会加快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顾问、职工法律服务团、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建设,形成参与裁调对接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可以采取联合区总工会举办调解员培训班等形式,以提升工会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的水平和能力。
(四)优化考评表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行严格考核,科学考评,注重实绩。对在劳动争议案件裁调对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宣传,进一步激发做好裁调对接工作的内动力,实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立长期、有效的“裁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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