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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工程保函及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日期:2024-06-04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万人助万企”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纾困解难,激活存量资金,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鄂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精神,决定在我区推行工程保函及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期限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 年,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按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 3%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额度、期限与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致,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赔付金额应当达到维修相关处理的赔付额度要求。

三、承包人可以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保函或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等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及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同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包人、保证人及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程质量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不设免赔额、免赔率,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发包人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当由保险机构承担其相应的维修及赔偿责任,具体参照省、市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六、具体实施范围: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工业投资类项目。

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保证保函及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可以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八、发包人强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保证人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保险机构拒不履行保险义务的,除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九、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变更为保函。

十、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大减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购买。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鄂州市华容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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