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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核验办法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4-07-30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5号)和转发市财政局《鄂州市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州财采发2024199号)等精神,现制定《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核验办法如下:

一、核验主体

《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核验主体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财政部门等组织,各核验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核验工作。

二、核验流程

1、《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提交

参与鄂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提交《鄂州市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承诺函》,以湖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例,供应商需在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三项资格审查标准”中添加对应条款,在第7章投标文件的格式“第二项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中添加《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

2、开标后资格条件审查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等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或其他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料进行审查。

3、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前资格条件复核

评标结束后,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应要求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完整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料,并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填写《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复核表》(详见附件1),连同采购文件一并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4、质疑时资格条件核验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提出质疑时,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等核验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核验。

5、投诉时资格条件核验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提起投诉时,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核验

三、核验内容

(一)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内容及提供的资格条件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内容及提供的资格条件材料是否符合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内容及提供的资格条件材料是否符合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内容及提供的资格条件材料是否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有特殊条件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核验的资格条件内容。

四、核验方式

(一)线上核验。各核验主体可通过线上渠道对《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事项进项核验。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3.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4.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5.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

6.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渠道。

(二)协助核验。各核验主体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详见附件2)发函开展协助核验。

(三)实地核验。各核验主体结合实际,确需进行实地核验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实地核验。

五、结果应用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事项内容及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出现格式错误或其他实质性错误等情形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等核验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认定该承诺函无效

2.供应商提交的《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出现篡改、变造、删除承诺内容等情形,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4〕203号)规定,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性措施,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复核表》

2、鄂州市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联系方式

 

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

 

鄂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复核表

 

项目名称

 

 

采购人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供应商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供应商资格条件复核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口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口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口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口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口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口

核验意见

经审查,该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查,该供应商XX资格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审查人:                    单位盖章:

                                                    

                                                          

 

 

附件2

 

鄂州市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或其他社会组织联系方式

 

1.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972959464

2.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27-60670236

3.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姜建平   027-56929661

4.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27-60358546

5、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丹丹   027-6083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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