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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华容区守信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日期:2020-08-19

华容信用办〔20205

 

关于印发《关于对华容区守信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6日

 

 

  

华容区守信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的管理办法

 

一、联合激励范围与对象

联合激励范围为:在华容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具有华容区户籍的自然人和常住人员。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

(一)法人

1.被区级以上(含)党委、政府授予诚信守信荣誉称号及相关荣誉表彰的先进单位。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优质工程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鄂州市市长质量奖以及荣获“中华老字号”、“荆楚优品”等称号的企业。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确定的联合激励对象。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绿牌企业、商务领域企业红名单、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等部门确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3.区级以上(含)“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4.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或确认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优”或相应级别的法人。包括质量信用等级AA级企业、AA级以上的旅行社,以及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的天然气、盐业、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等领域市场主体。

5.其他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法人。

(二)自然人

1.被区级以上(含)党委、政府授予诚实守信荣誉称号及相关荣誉表彰的先进个人。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包括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捐赠人等。

3.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确认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优或相应级别的自然人。包括5A级青年志愿者等。

4.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或致残军警等对社会作出巨大贡献或牺牲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5.其他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自然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的法人和自然人,由相关部门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鄂州市信用信息汇集系统“红名单”目录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群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和单位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或“信用中国”网站群等渠道查询或获取守信法人和自然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月将执行情况报市信用办、红名单认定或报送部门。

三、激励措施

1.对守信法人以及守信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建

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审核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助保贷、科技型企业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社会保障、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社保办理等业务中,给予提前预约等必要便利,为符合规定的守信主体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优先安排各类培训和就业岗位,提供“一对一”咨询或指导服务。

4.在申请入住公租房、廉租房、公办养老机构、创业孵化园区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

5.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帮助推荐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可降分录取;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6.在参与政府采购、政府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守信红名单主体给予评标加分奖励,优先列入政府定点采购服务商名单,免收政府采购保证金,免收或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7.在申请信贷融资时,将企业诚信状况作为授信重要参考条件,引导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免抵押纯信用的税企对接活动中,对诚信企业进行重点推介。

8.在国有土地出让、林业惠农资金安排和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9.在出入境管理、办理落户或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自然人或守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便利。

10.守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将自然人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2.享受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在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A级景区等场所,可免押金办借阅证、租借导览设备或票价优惠等措施。

1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或致残军警及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受国家级表彰的个人,可享受每月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60次的优惠政策,免乘费用纳入财政补贴。

14.办理水、电、气业务,就诊以及签约“家庭医生”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可享受“绿色通道”、专人接待、优先办理等特色服务。

15.日常监管、专项执法检查、行业性督查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减少检查频次。

16.在道德模范、“五”劳动奖章、鄂州市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联合激励动态管理

守信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则不再作为联合激励对象。“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红名单”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1.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3.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5.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及其直系亲属,以及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受国家级表彰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记录未出现较重以上失信等级的,可长期享受相关待遇。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暂停其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将相关信息上报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认定部门和市信用办反馈,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其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其他事宜

1.各部门应密切协作,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制定联合激励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守信法人和自然人信息的全面、主动、及时推送,依据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激励,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2.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激励措施,为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提供基础。未列入、但国家或相关部门有专项联合激励规定的,遵其要求执行。

3.中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相关守信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4.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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