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市监〔2023〕16号
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股室:
为统一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审批工作,简化环节,提升效率,进一步支持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力,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号),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转型登记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为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企业的类型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方式采取“一设立一注销”,即转型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转型登记的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个体工商户系在我区登记注册且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机关(含委托登记)与原个体工商户相同;
(二)转型后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股东)为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即:原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原经营者为转型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主持经营者及其他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家庭成员均为转型企业的合伙人(股东)。
(三)原个体工商户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转型登记及办理审批业务的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转型登记及办理审批业务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报拟转型企业的名称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网或向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转型企业的名称;也可在企业设立时合并申报名称。转型企业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范且与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与行业特点,其中,转型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在原出资人、行业、登记机关不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组织形式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涉及前置许可的,转型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予以保留后,出具《市场主体名称变更保留通知书》及《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证明》(详见附件),以方便申请人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二)办理拟转型企业涉及的前置审批手续
转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原出资人保留及前置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原个体工商户的许可文件仍可作为拟转型企业的许可文件在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应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持《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证明》及许可部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先行向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文件的变更或重新审批手续。
(三)办理拟转型企业设立及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本意见第四部分规定的企业设立登记及个体工商户注销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办理转型登记后企业涉及的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备案)事项变更
转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证件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但因登记事项变动,依法应办理许可(备案)证件变更或注销、重新申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因转型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载明注销原因为“转型升级为企业”。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的,经营者为办理转型登记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的,主持经营者及其他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为转型登记的申请人。
3.转型企业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应注意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应包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的领域。
四、转型登记及办理审批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二)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除按拟转型的企业类型分别提供设立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证照库有的直接调用)。
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地址)与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一致且地址表述符合现有登记规范要求的,申请人无须提供住所使用文件,仅提供《鄂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
(三)转型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备案)证件需依法变更的,除按规定的各许可(备案)事项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登记与审批权限属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自行调用资料确认,无须申请人提供)。
转型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备案)证件依法需要办理注销及重新申请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引导,规范登记。各所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型企业在办理因主体转型导致的产权变动等手续时,如需登记机关证明其主体类型变动的,登记机关应予以出具主体转型证明材料。登记审批服务窗口尤其是基层市场监管所有关工作人员熟悉个转企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意见的内容,统一规范登记行为,确保登记流程顺畅,为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登记手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专人服务,优先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各注册登记窗口要开辟“绿色通道”或“服务直通车”,为其转型提供专人指导服务,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应当场予以核准。
(三)一窗受理,合并审批。对拟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同时提出申请,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同时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的,符合规范后一并登记。个转企登记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备案)证件事项需要同步变更或注销、重新申请的,各单位应实行“一次告知、证照合办”,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免申即办”,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及许可(备案)提供便利。
(四)注意总结,及时反馈。各所、有关股室要及时收集、掌握本单位开展个转企登记审批中的做法和典型事例,注意总结经验;要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加大推广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所、股室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登记注册审批股反馈。
六、其它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转型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证明
3. “个转企”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登记机关):
本人(及家庭成员)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现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为企业,拟转型企业名称为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不发生变更 □变更为 ,由 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
本人承诺:债权债务已妥善处置,原债权债务由 □原个体经营者独立承担 □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转型后企业投资者共同承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违法失信,由本人全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转型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确认登记,该企业由 (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型,请贵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4.住所相关文件(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主要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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