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诚信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2-12-30

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加强对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诚信管理

供应商通过网上商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鄂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三、利用好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四方信用评价“功能

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开展项目中对其他关联方的采购进行评价。日常项目的常态化信用评价工作,提升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守信践诺及专业水平,将各类主体诚信行为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纳入监管范围。其中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

四、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供应商存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等情形的,各采购单位应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依法依规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将政府采购合同日常履约验收和专项随机抽检相结合,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

、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约诚信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各代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开展供应商诚信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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