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审优惠规定。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 -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同时,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中做合同备案(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政府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的,供应商仅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即可“零担保,零抵押”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贴息政策。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成功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100%执行,原则上对单户企业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进行贴息,超过部分由供应商自己支付利息。对金融机构按照其同时期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各单位应当协助中标供应商完成有关合同融资贷款的相关手续,降低中标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采购人应于收到中标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本单位使用人、财务人员和纪检部门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以及合同的其他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其中还包括开评标全程录音录像电子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履约验收完成后5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与中标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各单位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减轻中标供应商资金压力。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各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提高支付效率。确实因某种原因无法及时付款的项目,应向供应商沟通说明何种原因导致延迟,并向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付款计划。
六、压实采购人主任责任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的相关扶持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对提交的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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