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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电力管制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日期:2022-01-05

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区供电公司:

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证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方案》等相关法律方案规章,行政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进一步优化电力管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力管制方案

 

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证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方案》等相关法律方案规章,行政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区电力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案。

二、工作任务

(一)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推进配网不停电作业全覆盖,

必须停电时,因规划中、低压停电需求以及网改、运检、基建、市政、业扩等各类停电需求,实现“一停多用”。

(二)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协调、解决电力工作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三)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四)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建立电力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三、电力运行安全

(一)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提高电力负荷预测能力,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发需求响应、有序用电供电能力限电、供电事故限电、可中断负荷等管理应用程序,加强用户用电监测,提升电力负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在电力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

可以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户,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三)在预测电力供应不足、通过需求响应仍不能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情况下,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执行有序用电的方式,控制部分用户用电需求。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组织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四)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

2.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医院、学校、军事、金融、交通运输站(场)、农业生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大型数据中心等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用电,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用电;

3.重点限制有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产品(工艺、技术)、单位产品能耗高于能耗限额标准、高耗低效等企业用电以及景观照明用电。

4.有序用电方案报送审批前,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方案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用户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五)工商业用户新建、扩建受电工程项目的,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受电工程项目设计环节,按照规定范围共同确定可中断负荷的设施设备。对已确定的可中断负荷的设施设备,工商业用户应当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应当在该供电回路上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应当与受电工程项目同步验收和启用。对工商业用户的存量受电工程项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可中断负荷书面协议后,可以按照协议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工商业用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拆卸或者停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做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运行监测和维护。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商业用户的不同类型和用电特性,明确可中断负荷的范围。

(六)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政府应当按照保证重点、减少危害的原则,优先保障主电网安全。供电企业依法予以先期处置,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恢复供电。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

(一)发生供电故障的,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期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一小时,交通不便的山区不得超过四小时,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1.无法律、方案依据,拒绝或者中断向用户供电;

2.未按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3.为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4.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对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1.供电企业执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停电指令的;

2.火灾、水灾等灾害发生后,灾害现场总指挥根据救灾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3.用户窃电的;

4.有序用电期间,用户未按有序用电要求控制负荷,且经供电企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改正的;

5.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用户的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6.用户未按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三)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四)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依照法律、方案的规定确定;法律、方案没有规定的,按照供用电双方的约定确定。按规定中断供电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区分不同情形事先通知用户。

(五)供电企业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电力设施定期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安全隐患和电能质量问题,确保安全平稳供电。用户对其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停用。

(六)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七)发生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公共秩序混乱、较大环境污染、重要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用户,以及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用户按照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而未配备,应当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而未采取的,该用户因停电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五、电力设施保护

(一)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城市绿化、采矿等相关行政许可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线路:

1.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城镇、厂矿、学校、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区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方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2.在地下电缆沿线或者水底电缆入水(出水)处附近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和埋设深度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3.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4.禁止在公告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对违反规定种植的林木,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采伐,并不予补偿。电力线路保护区公告前在保护区内的已有林木,因自然生长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告知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在五日内予以修剪;林木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按照兼顾电力线路保护和林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后,可以采伐。

(三)在遭遇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建设的林木,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依照前款规定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五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所在地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方案的规定执行。

(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五)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抢修,不得破坏用于电力设施抢修的设备和器材。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六)对于违法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或者导致供电异常的,责任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1.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移物,或者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

2.在密集输电通道范围内种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树木;

3.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4.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攀爬电力设施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5.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打开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电缆井盖;

6.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可靠性规程

(一)供电部门应提升供电可靠性,以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和发布的年度用户平均停电时间(SAIDI,单位:小时)为准,统计标准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DL/T836.1-2016)》执行。

(二)免于计算在内的供电中断情况:

1.该中断持续小于3分钟。

2.用户提出或用户内部原因引起的供电中断事件。

3.该供电中断事件经政府监管机构认定,符DL/T836.1-2016和IEEE1366-2012标准内定义的“重大事件日”要求。

4.该供电中断是由于配合区政工程实施。

5.外破、恶劣气象条件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供电中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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