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 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管理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经理信息平台;实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考核和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
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股 027-60885013 |
36次/年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30—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三)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或者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及《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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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上级专项检查要求;开展物业服务方面日常检查、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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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安全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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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 027-60885020 |
15次/年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三)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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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至少一次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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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工地文明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以及现场人员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二)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 (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湿法作业; (四)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 (五)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且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六)建筑垃圾等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七)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八)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十)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十一)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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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股股 027-60885019 |
50次/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喷雾、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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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每季度红黑榜检查文件以及日常检查、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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