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鄂州市华容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及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华容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鄂州市华容区农业农村局 | 畜禽标识和养殖 | 地方法规:《湖北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畜禽标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逐级供应; 第十七条 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档案的督办、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华容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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