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华容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日期:2025-03-06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1 华容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社会救助股
027-53080586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文件附件:养老机构行政检查文书试样
2 华容区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验。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社会事务股
027-53080586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3 华容区民政局 对涉殡葬的监督检查 【法律】《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八条 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第十三条 禁止为活人立墓。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在一个县所辖范围内应避免重复建设,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炒卖墓穴、墓地。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城区内搭棚祭吊。
社会事务股
027-53080586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vip@ezhr.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华容区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联系人:区政府办

联系电话:027-6058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