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信息来源:区税务局 日期:2023-06-08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
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
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
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
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符合以上第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
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
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 5 月 31 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
编号第 11 位为 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 6 月 1 日(含)以后
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A;入库年度当年成
立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B。入库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0
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
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
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
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
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
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
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
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
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
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
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
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
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
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
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
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
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
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没
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
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
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
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
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
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
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
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
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
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
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
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
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
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
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
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
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
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
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
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
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
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
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
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
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
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
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
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
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
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
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
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
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
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
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
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
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
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
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
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
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
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
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
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
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
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
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
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
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
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 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 年以来一直享
受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政策,听说今年国家对科技型中
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又加大了力度,与老政策相比,新政
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7 年,国
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提高
到 75%。2022 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
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100%。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体,我想
问一下,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呢?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
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
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符合以上第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 2022 年度汇算清缴时,需
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 100%比例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
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
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
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 5 月 31 日前提交自评信
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 6 月 1
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A;入
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B。其中入库登记
编号第 11 位为 0 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 2022 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 2022
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100%加计扣
除优惠,需要在 2023 年取得第 11 位为 0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 11 位为 0 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
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
火〔2018〕11 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
2023 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四)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 2022 年发
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
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
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 2022 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
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 100 万元基础上,允许
税前再加计扣除 100 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 200 万元;如
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 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
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五)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 年委托其他
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 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
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 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
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
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 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六)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
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
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
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没
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
算清缴时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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