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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免申即享”税费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稳就业类)》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税务局 日期:2022-10-18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税费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现将《“免申即享”税费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稳就业类)》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免申即享”税费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稳就业类)      

鄂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

“免申即享”税费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稳就业类)

序号

惠企政策事项名称

享受条件

享受时间

1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 元。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3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4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3 年内。(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

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5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的 3 年(36 个月)内。(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6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的3年(36 个月)内。(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7

残保金调整为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8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当月起的 3 年(36 个月)内。(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9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1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的 3 年(36 个月)内。(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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