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分局,综合执法支队,市局相关科室: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要求,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及《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省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3项,并明确了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科室、单位。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管总,各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口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各区局、分局要结合实际,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部署。要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
(二)统筹组织实施。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照本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2024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市局备案。要合理确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区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抽查比例数;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鼓励各区将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内,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三)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已经建成,并与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了数据联动,支持根据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的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区局、分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科室联系。为便于掌握相关工作情况,请各区局、分局于2024年12月1日前,将本部门双随机计划向市局备案情况、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5年度本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初步安排,报送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人:纪德龙,联系电话:027-60670253。
附件:2024年度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2024年度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 |
组织 单位 |
实施 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覆盖 |
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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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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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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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信息检查 |
全覆盖 |
不低于3% |
|
|
|
|
信用监管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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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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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监科 |
市、区两级 |
10月底前 |
对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进行检查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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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市、区两级 |
10月底前 |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
|
|
|
网监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拍卖活动经营资格、不正当竞争及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检查的检查 |
5% |
|
|
|
|
网监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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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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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
|
|
|
广告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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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和履行经营者义务的检查 |
3% |
|
|
|
|
消保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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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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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4% |
|
|
|
|
质量监管科 |
市本级 |
10月底前 |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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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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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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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监管科 |
市、区两级 |
10月底前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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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不低于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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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设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12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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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科 |
市、区两级 |
10月底前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
|
|
5% |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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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20% |
|
|
|
|
科技与认检科 |
市本级 |
10月底前 |
抽查对象为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
14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
|
|
1% |
|
标准科 |
市本级 |
10月底前 |
|
15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0% |
|
|
|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家 |
标准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检查对象为本辖区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以及生产商。 |
16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3% |
|
|
|
|
知识产权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检查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
17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3% |
|
|
|
|
知识产权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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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不低于3% |
|
|
|
|
知识产权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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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3% |
3% |
|
|
|
食品生产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20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0.5% |
0.5% |
|
|
|
食品流通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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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全覆盖 |
1% |
1% |
|
|
|
餐饮科 |
各区局、分局 |
10月底前 |
对2023年以来成立的市场主体 |
22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0.5% |
0.5% |
|
|
|
食品流通科 |
各区局、分局 |
9月30日前 |
|
23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1% |
1% |
|
|
|
食品流通科 |
各区局、分局 |
9月30日前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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