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4〕4号)中“全面梳理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和政策文件”精神,市优化办牵头在全市开展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共梳理出237条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内容,分类汇总形成《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汇总表》(附件1)、《鄂州市各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汇总表》(附件2)。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告,请广大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监督执行。
附件:1. 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汇总表
2. 各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汇总表
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汇总表
序号 |
政策类别 |
具体政策内容 |
政策来源 |
1 |
减税降费类 |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经告知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
2021年2月25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 |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税收优惠。 |
2021年3月12日,《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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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减免政策扶持。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收费按照居民同等价格标准执行,相关单位不得以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
2021年11月13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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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2022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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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同时,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
2023年7月20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鄂州财采发〔2023〕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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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金奖补类 |
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学校价格。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机构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公办托育机构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托育费用给予减免优惠。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对已经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招收情况给予每个托位每年6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202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23号) |
7 |
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对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 |
2021年9月25日,《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发〔202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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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我市注册(备案)的连锁运营养老服务设施8家以上,并全部达标的同一法人主体,市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品牌扶持奖励。 |
2021年11月13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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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建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按照40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改造和租赁的养老机构按照30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最高补贴500张床位;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评定等级挂钩,评为一级的按照实际入住重度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老年人2400元/人/年、实际入住其他老年人18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评为二、三、四、五级的养老机构,分别增发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对新建和利用自有产权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标准给予40-80万元建设补贴;对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给予5-10万元建设补贴;对辐射式、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分别给予10万元/年、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给予2-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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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业项目投资奖励。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投入达到上述要求的,参照此项奖励政策执行。 |
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2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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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旅康养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引进自持非出售的纯文化旅游、大健康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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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商贸服务业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自留经营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待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给予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递增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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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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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本市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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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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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市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且守法经营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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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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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项目投资补助(含贷款贴息)。年度在建项目,按第三方机构评估得分和权重分配。总投资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0万元资金补助;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资金补助;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50万元资金补助。 2.奖励。对纳入年度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品牌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含),主要用于品牌推广。 |
2021年11月30日,《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州发改服务〔2021〕3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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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鄂州市运营幸福食堂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智慧养老平台监管统计的老年人实际就餐人次给予3元/次伙食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提供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 |
2021年12月21日,《关于印发<鄂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州民政文〔202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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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次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追加奖励1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打造精品专业市场,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15万元。按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五大行业分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绝对值对本行业的贡献率前10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取前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3名每名5万元、4-5名每名4万元、6-10名每名3万元的奖励。 |
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21年修订)》(鄂州政发〔20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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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年度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可累计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且已开工建设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给予100万元服务业发展资金配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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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成功获评国家或省级“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万元、5万元;规模(限额)企业首次注册服务业自主商标并创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参与服务业标准化制定并获国家批复的执行标准或规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省批复的执行标准或规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市级及市级以上服务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表彰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展览、展示等宣传推介活动,对获得省级以上金奖的展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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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新获国家或省级批复的服务业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市级以上服务业领军人才投资新建现代服务业示范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核算工程量),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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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我市注册且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公司或子公司,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和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住餐企业参照规模服务业企业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或湖北省服务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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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将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纳入市级服务业人才库。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并分别一次性奖励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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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A级物流企业资助项目,对首次认定的国家1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升级只奖补差额。 2.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资助项目,对经国家、湖北省首次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80万元、50万元。 3.物流设施设备升级一次性资助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投入使用的新增冷链、新能源等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资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2022年1月4日,《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物组发〔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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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各辖区可按每月网络货运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切实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为网络货运企业当年对地方新增财政贡献(以2021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为新增基数),用于奖励网络货运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98%。 2.签约入规的网络货运企业,第一年度每月地方财政贡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全年总额不得少于3600万元,第二至五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递增不得少于25%。 |
2022年1月26日,《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物组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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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5G 产业链企业(关键材料、芯片、元器件、传感器、模组及终端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经信厅、工信部5G行业示范应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0万奖励。对鄂州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运营企业给予每年160万元补贴。接入鄂州市二级节点且标识注册量首次达到10万、100万、1000万、5000万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补;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量首次达到1万次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补。上年度已获得标识注册量奖补资金的企业,可继续申报进阶奖补,奖补资金作相应抵扣。 |
2022年3月30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鄂州市5G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州经信发〔2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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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2022年4月18日,《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惠企政策专项资金“免申即享”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财产发〔2022〕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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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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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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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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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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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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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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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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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补助按照相关标准和期限投保或续保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期间内正常营运的客运车辆享受全年的全额补助政策;农村客运车辆4G动态监控流量信息和服务费实行全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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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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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奖励。推荐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认定成功的由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奖励。 |
2022年8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人社函〔2022〕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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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民办养老机构、社会单位(组织)、餐饮企业(包含个体户)提供助餐服务的,日均服务老年人50人次以上的,每年给予设施设备折旧费3万元。 |
2022年9月26日,《鄂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老年助餐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州民政函〔2022〕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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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2022年以来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首次入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2年以来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单位(首次入库),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1万元。对于在库限额以上企业年零售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每新增1000万元零售额,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央企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
2022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全市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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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
2022年10月14日,《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类“免申即享”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鄂州财产发〔2022〕3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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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吸纳退役1年以内(2019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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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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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200元/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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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每头病死猪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元,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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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新进规的农产品加工产品企业在原有政策上额外奖补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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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签订农产品订单达1000万元,有订单销售合同、税务部门或银行部门出具的资金交易记录证明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订单销售农产品300万元,新增奖励资金2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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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综合门诊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医疗机构运营补贴: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对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按照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综合门诊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月数据实结算,超过15天(含)的可享受当月补贴。老年人入住和离院时间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
2023年1月28日,《关于印发<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州卫发〔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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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班机型可用业载80吨以上(含80吨),按6万元/飞行小时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直航航距5000公里以上(含5000公里)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上限120万元;直航航距5000公里以下,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上限40万元。(飞行小时:在国家民航局批复该往返航班的飞行时刻上增加1个小时,计算总飞行小时<扣除技术经停时间>) 2.航班机型可用业载40吨以上(含40吨)、80吨以下,按3.5万元/飞行小时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上限40万元。 3.航班机型可用业载20吨以上(含20吨)、40吨以下,按2.5万元/飞行小时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上限30万元。 4.航班机型可用业载20吨以下,按2万元/飞行小时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上限10万元。 5.有利于国际货运航线稳定执飞和国际货量增长的其他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 |
2023年5月18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实施国际货运航班运行奖励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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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国际国内大型商贸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年社零额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落户,对2023年1月1日以来落户我市、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10%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连续三年按照每年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100%、70%、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2023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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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当年或次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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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额规模在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零售额规模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含)、10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营业额规模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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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对其线上渠道推广的服务费用(包括网络优化宣传、搜索引擎付费点击、聘请直播人员等支出)按照2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营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限额以上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举办线下促消费活动,按照每场促消费活动费用(包括宣传推广、场地租用搭建等)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贴2场,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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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鄂州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湖北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引入鄂州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鄂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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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首次实现集中收银,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按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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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支持市烹饪酒店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培训、学习考察、技能竞赛、企业参展、钻级认定等工作。对参加市外展会(博览会)推广鄂州特色菜品的餐饮企业每次给予2万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每年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湖北省楚菜大师工作室、中国烹饪大师等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饭店(餐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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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支持。 |
2023年7月18日,《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类“免申即享”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鄂州财产发〔2023〕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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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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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评选工作,对获评市级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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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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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按照每个品种0.5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复查换证的比照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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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获长江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对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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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获得中国精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奖励60万元,对湖北精品企业奖励2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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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奖励 1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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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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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电影、电视剧、电视片、戏剧、广播剧、歌曲、文艺类图书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对获得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电影、电视剧、电视片、戏剧、广播剧、歌曲、文艺类图书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5万元、5万元 、2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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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鼓励制定旅游产业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对主要起草单位,每发布1个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资金20万元、发布1个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安排项目资金10万元。对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安排资金200万。对公共社会旅游餐馆标准化环保厨房改造项目安排奖励补助资金15万。对提供旅游社会公共服务改造项目安排奖励补助资金15万。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政府公共服务精细化培训项目安排资金40万。 |
2023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巩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成果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6〕32号,2023年9月7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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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符合支持范围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3年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增加的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2023年10月31日,《关于印发<鄂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经信发〔20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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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符合支持范围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软性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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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符合支持范围企业,符合鄂州市优势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至11%;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至12%;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至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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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符合支持范围企业内,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标杆、优秀案例)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A级、AA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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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符合支持范围企业内,对获批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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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符合支持范围企业内,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奖励2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奖励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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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符合支持范围企业内,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省级绿色设计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绿色设计产品累计不超过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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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符合支持范围企业内,首次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其中,由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含原省级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提档升级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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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符合支持范围企业内,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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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符合支持范围企业内,对新增年度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其三年内税收连续正增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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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
2023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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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免费接收长江干线鄂州水域的船舶生活垃圾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接收船舶膄次、接收垃圾数量的80%、20%计入可分配资金。 |
2023年12月8日,《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公益化运作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交运函〔2023〕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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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申请企业经鄂州花湖机场进出港的年国际集货量达到500吨(含)以上的启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为2000万元。奖励标准: 1.国际集货量100吨(含0地吨)以下部分,按照0.3元/公斤给予奖励; 2.国际集货量100吨以上、3000吨(含300吨)以下部分,按照0.6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3.国际集货量3000吨以上、6000吨(含6000吨)以下部分,按照1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4.国际集货量6000吨以上、10000吨(含l0000吨)以下部分,按照1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5.国际集货量10000吨以上部分,按照2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
2023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湖机场国际航空货运集货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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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不停产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根据企业产值规模分三档,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产值在1-10亿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万元。 |
2024年2月6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推进工业经济“开门红”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经信发〔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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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2024年2月日均用电量(含企业购供电公司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达到该企业2023年度日均用电量70%及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2月工业用电总量排名全省前300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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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2024年一季度产值新增2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工业增长点,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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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2024年一季度新进规上工业企业,在原有政策支持基础上,再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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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2024年一季度,对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牵头举办产需(销)对接活动分三档给予奖励。参会企业100家以上的,奖励8万元/次;参会企业50-100家的,奖励5万元/次;参会企业30-50家的,奖励2万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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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金融扶持类 |
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再担保费,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探索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 |
2021年3月12日,《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 |
88 |
建立500亿元产业基金。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可申请市级产业引导基金。 |
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2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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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推广应用“楚天贷款码”,推行“1351”“码上融资”服务模式。对于需要线下对接的申请,1日内完成新增申请受理,3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对初步满足信贷条件的申请,5日内完成授信审批手续,1日内完成授信审批结果反馈。 |
2022年3月15日,《关于全市推广应用“楚天贷款码”优化获得信贷环境的通知》(鄂州银〔202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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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新增发放的支小支农再贷款,按照0.5%利率给予最多不超过1年期限的财政贴息。市财政对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将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机制,市财政对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 |
2022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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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成功接入平台的核心实体企业接口开发费用进行全额补贴;对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实体企业,年促成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省财政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追加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立供应链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对供应链核心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供应链票据,在省财政按照签发量0.2%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签发量0.2%追加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
2022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全市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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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市财政注资1000万元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出口退税资金池账户设在中国银行,用于向应获得而暂时未获得出口退税款的出口企业发放专项贷款贴息。 |
2023年7月20日,《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商务文〔202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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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成功办理市直政府采购项目线上“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执行,财政贴息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执行。 |
2024年1月3日,《关于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鄂州财采发〔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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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利息补贴2万元。 |
2024年2月6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推进工业经济“开门红”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经信发〔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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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市财政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的“301”首贷户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不高于5.35%,市级贴息利率1%,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1年期内贷款以贷款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
2024年2月28日,《鄂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301”首贷户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财金发〔2024〕6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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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优化服务类 |
不动产异议登记、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查解封登记、更正登记、换证登记,即时办结;购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二手房转移登记(不含继承)、抵押登记(不含批量)、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受理完成后2个小时办结;手续齐全的小微企业即来即办;“标准地”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它不动产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 |
2020年6月22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鄂州自然资规办文〔2020〕26号) |
97 |
设立企业服务专窗,合并申请受理、缴纳税费和发证环节。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调整为当场办结(不超过90分钟)。 |
2020年7月3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州自然资规办文〔202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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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至20天,免除公告费用。对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即到即办。 |
2021年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市监〔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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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将一个行业多张许可证信息以一个二维码的形式加载到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实现“一证准营、一码亮证”。 |
2021年3月12日,《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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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全面落实“一窗通办”,综合窗口受理率达到100%。除需要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外,环节不得超过3个,尽量压缩至2个;除工程建设、施工工程或其他须现场核验的外,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尽量压缩至2个小时;申报的材料集成“一单”或“一表”;“最多跑一次”比率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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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大力提升银行机构贷款办理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平均办理环节不超过3个、办理时间不超过8天、申请材料不超过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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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必须及时受理。受理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必须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如未按时办结,默认审批准予通过,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批结果 。 |
2021年7月20日,《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超时默认、自动用印”的通知》(鄂州工改办〔202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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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手机CA证书的应用,替代传统CA数字证书,供应商仅凭手机CA证书,即可在线完成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登录、电子签章、文件加解密等操作。 |
2022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财采发〔2022〕2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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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022年8月3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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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办理。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仅需办理建设项目备案、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消防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动产初始登记8个审批事项。 2.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00 平方米的社会投资一般类工业建设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三证同发”的审批监管模式。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仅需办理建设项目备案、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条件核实、消防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动产初始登记10个审批事项。 |
2023年6月19日,《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和社会投资一般类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鄂州工改办〔202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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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于低风险建设工程免审,对一般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图审查后置,以《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置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对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置,以《施工图审查合同》和《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置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 |
2023年3月7日,《关于印发<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改革(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建办发〔202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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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推行“一照(证)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许可证)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行“一张营业执照(许可证)、多个经营地址”。 |
2023年3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市监〔202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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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一次填报”,依法依规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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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推行企业开办“1050”标准。实行企业开办“1个环节、0.5天办结、零费用”,企业自主申报名称后,即时办结设立登记,0.5天完成开办企业。 |
2023年4月18日,《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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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推行“联合验收、多验合一”,验收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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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推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社会投资一般工业类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类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40、30、20、10、1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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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自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将收到发票至付款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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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推动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100%,提升“零跑动”事项比例至100%,推动“跨省通办”高频服务事项超140项。持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实现电子证照实时生成率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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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探索建立“容缺快办”平台,实现非即办事项10分钟即办率达到80%,1小时内即办率达到100%。搭建远程视频连线平台,实现90%以上业务“不见面”办理。创新税务登记前置服务,实现包括税务登记等13 项业务30分钟内全部办结。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现办税事项“立等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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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优化获得用水服务。企业网上报装的,实行“10000”标准”(申报1个环节、零等待、零费用、零材料、零跑腿,下同)。由市工改平台按企业需求推送水电气并联报装的,实行“00000”标准(申报零环节、零等待、零费用、零材料、零跑腿,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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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优化获得用气服务。企业网上报装的,实行“10000”标准。由市工改平台推送的,实行“00000”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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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优化获得用电服务。将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容量提升至200千瓦。一般电力接入客户并联审批时限压减至 3 个工作日内。压减平均接电时间,实现低压居民1.5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无外部配套工程3个工作日、有外部配套工程9个工作日,高压用户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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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针对不动产登记、开办企业、社保医保、水电气报装等高频办理事项,推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遴选一批业务骨干担任“首席服务员”,打破行政职级、授予岗位相应审批权,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
2023年4月20日,《鄂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以政务服务为主轴 推动项目落地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放管服办文〔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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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公积金缴存职工存在抵押的房产,可在不提前结清贷款的情况下办理二手房交易,通过“转移登记+设立新抵押+注销原抵押”三合一业务申请方式实现“带押过户”,实现用买方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金来偿还卖方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
2023年5月8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鄂州公管委〔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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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对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审批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在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信息,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023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构建政务新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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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实现水电气网联动报装“五零”改革,简化接入流程(0个环节,工改平台推送、踏勘、审批、施工、接入等环节前置)、精简申报材料(0份,平台录入推送)、压缩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水气网提前布局周边管网期间即完成直接接入)、降低办理费用(外线规划红线接水接气接网0费用,办电报装容量在220千瓦及以下的用户0费用。其中,办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费用由鄂州供电公司承担,超过160千瓦报装项目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 |
2023年8月9日,《市优化办关于完善水电气网共享营业厅建设方案的函》(鄂州优化办函〔202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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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市网面开设“水电气网服务专区”栏目,形成水电气网网上共享营业厅,全市范围实现水电气网联动报装无差别联动受理和办理,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栏进入、一表申请、一网流转、一体踏勘,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与主管线距离500米以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1000米以内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继续推行办理0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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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市政管道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影响轻微,穿越城市道路不超过30米,线路长度不超过600米的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实行承诺备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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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推进信用修复提速办理,对于满足初审条件的企业,将初审时间从原来 2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 |
2023年8月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州环办〔202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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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就业创业类 |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 |
2023年2月28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就·为企业”“就·在鄂州”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州就工发〔2023〕1号) |
126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调整到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LPR+150BPs,贴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50%。 |
2023年9月11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州人社函〔2023〕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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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要素保障类 |
工业项目用地支持。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
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21〕11号) |
128 |
物流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我市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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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文旅康养项目用地支持。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
附件2
各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汇总表
政策所属地区 |
序号 |
政策类别 |
具体政策内容 |
政策来源 |
鄂城区 |
1 |
优化服务类 |
推行企业开办“1050”标准。实行企业开办“1个环节、0.5天办结、0费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即时办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预约、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实行同步审批,企业开办实现0.5天办结。 |
2023年5月22日,《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城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城政发〔2023〕6 号) |
2 |
大力发展“共享用工”。搭建免费公益性用工服务平台,促进用工对接。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等“10+N”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持续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和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的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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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升供电可靠性和便利度。研发不停电作业信息平台,推广不停电作业移动作业。全年用户平均停电时长压降至3小时,故障停电次数压减30%;创新实施“刷脸办电”“零证办电”“信用办电”“亮码办电”等业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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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广水电气网联动报装。根据用户申报需求进行并联推送、提前介入、联合踏勘,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同踏勘、一并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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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将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容量提升至200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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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金奖补类 |
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对已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招收情况给予每个托位每年600元的补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资金,对社会办托育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
2021年12月17日,《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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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餐厨废弃物处理财政补贴参照统一标准220元/吨执行,建立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 |
2022年10月9日,《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鄂城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政办发〔202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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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
2023年5月22日,《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城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城政发〔2023〕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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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融扶持类 |
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对满足线上“政采贷”授信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全面推广一站式融资服务模式(即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更大力度支持中标供应商融资。 |
2023年 7月 6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鄂城财采发〔202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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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成功办理鄂城区政府采购项目线上“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执行,财政贴息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执行。 |
2024年1月18日,《关于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鄂城财采发〔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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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就业创业类 |
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2023年5月22日,《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城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城政发〔2023〕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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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在我区依法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15%的(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达到8%的),并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州人社函〔2023〕95号)要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已由20万调整到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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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 |
1 |
减税降费类 |
“两送”: 1、在华容区申请新开办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免费赠送一套印章(包含企业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和法人章共计五枚印章)。2、在华容区申请新开办的所有市场主体免费赠送营业执照正副本保护套。 “三免”:1、免邮寄费;2、免复印费;3、免停车费。 |
2022年3月18日,《关于印发企业开办“两送三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容市监〔2022〕7号) |
2 |
推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专窗受理,涉企零费用”。 |
2023年6月28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关于实施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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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化服务类 |
不动产登记大厅全面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非工作日办证服务”。 |
2021年1月4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全面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非工作日办证服务”的通知》(华容自然资规办文〔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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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精简至1个环节,按照“一窗受理、当场缴纳税费、同窗出证”模式,实行“一窗通办、即办即取”。 |
2021年3月29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关于落实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当场办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华容自然资规办文〔2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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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
2021年9月2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华容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的通知》(华容政办发〔202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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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企业自愿,在我区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在华容区内设立经营场所无需前(后)置审批的,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
2022年4月25日,《华容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容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华容市监优〔2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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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主体以信用为基础,在线上“一业一证”专区、线下“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专窗,可“全程网办、一窗通办、最多跑一次、只填一张承诺书、当即办结”,实现承诺即准营。 |
2022年5月12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华容政办函〔202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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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行单位工程单体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体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
2023年2月12日,《关于转发省四部门联合发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等的通知》(华工改办〔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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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联合验收中档案归档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
2023年2月24日,《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华工改办〔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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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
2023年3月15日,《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容市监〔20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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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项目分级分类实行差别化的监督管理和审批模式,根据每季度建设工程项目红黑榜公示结果,对“红黑榜”管理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统一发布,动态管理,红榜企业可享受土地出让、用地等优先考虑,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建筑许可审批优先走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土地供应、出让、不动产交易等采取限制措施,同时严格审批流程,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
2023年4月26日,《华容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华工改办〔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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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低风险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即可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或开工。 |
2023年5月22日,《关于公布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华工改办〔20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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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广水电气网排水通讯联动报装,当工改平台项目库信息显示项目进入施工阶段,无需企业提交申请、提交材料,住建部门及时通过市工改平台将信息推送给区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主管部门。6家单位根据需求信息,联合上门对接,对项目场地实地踏勘,根据设计图与周边管线布局情况为项目提供最近的接入点,制定最优的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外线管网接入方案。 |
2023年5月24日,《关于印发<华容区水电气网排水联动报装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工改办〔20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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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推行企业开办“1050标准”服务。将企业开办“2050标准”升级为“1050标准”,由2个环节压缩为1个环节,0.5个工作日内办结,0费用。 |
2023年6月7日,《中共华容区委 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华容发〔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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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先行服务,实现经营许可材料及现场指导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
2023年6月19日,《关于印发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前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容市监函〔20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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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整合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将与企业和群众互动紧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等业务环节迁移至互联网运行,打造全区不动产登记业务随时随地线上申请、网上查看、现场核验、随到随办的“一网通办”新模式。 |
2023年6月27日,《关于印发<华容区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华容自然资规办文〔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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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创新开展华容区“互联网+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工作,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公证处,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公证处服务资源共享。 |
2023年6月27日,《关于印发<“互联网+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华容自然资规办文〔202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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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本地区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共含有60项审批事项,其中56项审批事项实行的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比例为93.33%。 |
2023年7月4日,《关于印发<华容区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华工改办〔202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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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已经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仓储项目全流程办理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对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一般类工业建设项目将全流程办理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
2023年7月6日,《关于印发<华容区社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华工改办〔202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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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并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
2023年8月4日,《关于印发<鄂州市华容区建设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华工改办〔202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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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 |
1 |
减税降费类 |
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且连续两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外市建筑业企业,经人社部门核实,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制替代等优惠措施。 |
2021年7月16日,《区根治办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梁子湖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梁根治办〔2021〕2号) |
2 |
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
2022年8月28日,《梁子湖区财政局 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梁子湖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梁财发〔2022〕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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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化服务类 |
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手机CA证书的应用,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业务“一证通办”。 |
2022年8月28日,《梁子湖区财政局 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梁子湖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梁财发〔2022〕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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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按照“集中为原则、不集中为例外”的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一门一窗”改革,加快实现审批服务“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 |
2022年9月2日,《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政务服务“一门一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政办文〔202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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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过开展“局长服务日”活动,深入推进“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改革。 |
2023年4月26日,《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政务服务“局长服务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放管服办文〔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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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可采用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按照全区统一的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模版和告知承诺书模版,制定本部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并逐项编制实施事项的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属即办件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并将证件副本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属承诺件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在办理期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3年6月15日,《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放管服办文〔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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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针对不动产登记、开办企业、社保医保、水电气报装等高频办理事项,推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遴选一批业务骨干担任“首席服务员”,打破行政职级、授予岗位相应审批权,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
2023年6月19日,《关于印发<梁子湖区“首席服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放管服办文〔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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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动区、镇(园区)、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一体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构建三级联动、全程代理、帮办代办的政务服务体系,结合“巧巧工作室”基层治理特色,在全区打造“商梁办·贴心办”政务服务品牌。 |
2023年6月29日,《关于印发<加强构建区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帮办代办”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梁放管服办文〔20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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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融扶持类 |
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申请区级产业引导基金。 |
2023年3月9日,《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梁政发〔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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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之间成功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财政全额贴息。 |
2023年4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支持力度的通知》(梁财发〔202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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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金奖补类 |
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5万元奖励(含区级5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 |
2023年3月9日,《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梁政发〔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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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1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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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龙头企业、1000家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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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本区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4%—6%(含区级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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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5%(其中区级5%)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10万元(其中区级1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30万元(其中区级3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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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奖励(含区级1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对从外地转入的上述平台参照新建平台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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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将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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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对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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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在1亿元以上的登记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区级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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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65万元(含区级15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33万元(含区级3万元)配套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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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独立或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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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奖励(含区级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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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5.5万元(含区级0.5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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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新认定的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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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凡具有世界领先、国内一流高科技水平,经过了中试阶段,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即将投产落户梧桐湖园区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企业,除按相关规定享受省市区优惠政策外,在完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前提下,可免三年厂房租金,享受300元/㎡的厂房装修补贴优惠政策。对已经投产且合同期满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若完成投资强度、亩产税收指标,继续按年度、进度提供厂房租赁补贴及相关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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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给予各类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区级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进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区级5万元);新开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追加奖励4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新入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1万元(含区级1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小进限”批零住餐个体单位当年奖励3万元(含区级2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统计库的,三年内分别按税务申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含区级1%)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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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当年新增区级地方贡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区级地方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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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上云标杆企业、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的试点示范企业、“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1万元(含区级1万元)、5.5万元奖励(含区级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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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发上市企业,最高奖励2200万元(含区级2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以及迁入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且守法经营的,奖励1650万元(含区级150万元)。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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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自企业首个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年增幅达10%以上的年度起2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聘请区级招商大使,按照当年实际经济贡献率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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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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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6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万元(含区级0.5万元)、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的企业区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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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和金种子企业、鄂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行政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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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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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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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对符合市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本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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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于成功创建2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3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创建4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创建5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
2023年4月7日,《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梁政发〔20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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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对我区境内审批通过的新评定的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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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梁子湖区境内注册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级特色旅游商品”、“省级特色旅游商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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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和“梁湖良品”等各类旅游产品品种50种以上,经营满1年且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授牌推荐的“旅游购物点”一次性追加1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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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我区注册许可经营的旅行社,给与旅行社优惠于市场价的团购价格;对于我区组织的职工外出考察学习、疗养康养、春游秋游团建、项目拉练等团体活动优先选择我区旅行社;对组织进入我区进行“两日游”及以上活动且年接待游客人数达2万人次的旅行社,凭旅行社有效游客登记表(以双方正式电子合同和宾馆酒店提供的住宿票据为依据),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组织进入我区进行“两日游”及以上活动且年接待游客人数达5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凭旅行社有效游客登记表(以双方正式电子合同和宾馆酒店提供的住宿票据为依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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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甲、乙、丙级三个等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30万、20万元补助,升级评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
2023年4月7日,《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家乐、民宿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梁政发〔20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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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支持市场主体统筹建设运营,单个市场主体经营民宿达10栋且经营客房达30间以上,每栋经营满一年,且内部装修标准达到丙级民宿装修要求的,按单栋民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含)和400平方米以上至800平方米(含)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上限30万元。民宿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整体(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村、旅游资源重点村集聚发展中高端民宿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市场主体相应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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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国内外知名品牌民宿(国家乙级及以上)市场主体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在梁子湖区开办民宿,每新增一家同等级民宿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营业额达50万元的,给予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梁子湖区本地品牌(国家丙级及以上)民宿市场主体发展连锁民宿,在全区其他区域范围内发展同等级的民宿,每新增一家且年营业额达30万元的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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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连续经营满1年、单次接待量达100人以上,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且按三星级以上农家乐标准装修的,由经营主体提交申请资料,经区文旅局组织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定,列入我区星级农家乐培育名录的农家乐给与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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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鼓励市场主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高标准新建民宿,或对已建成民宿进行提档升级。升级后的民宿连续经营满1年且经营客房达10间以上,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且按丙级民宿装修标准的由经营主体提交申请资料,经区文旅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定列入我区精品等级民宿培育名录的,给予经营主体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围绕特色文化、特色产业、非遗项目等打造主题民宿,突出特色精准定位,研究游客精准定制,按照单个市场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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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支持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在解决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创业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带动5户(10人及以上)以上发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我区星级农家乐培育名录、精品等级民宿培育名录予以支持。经经发、统计、文旅部门认定,对销售“梁湖良品”等梁子湖本地特色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民宿经营主体线上宣传营销,入驻“一部手机游梁子湖”小程序平台,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农家乐、民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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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鼓励我区农家乐特色发展,每年年底从传承梁子湖传统菜品和创新推出梁子湖特色菜品贡献突出的农家乐中评选出梁子湖区特色农家乐3-5家,每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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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从营销模式、活动举办、经营方式等创新特色发展,全区每年根据特色运营情况综合评选出3-5家优秀民宿运营主体,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建设特色阅读点、非遗项目工坊,举办各类民俗文化艺术活动,视活动规模,按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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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旅行社组织游客(含疗休养)来我区旅游,入住推荐民宿的,按每间每晚15元对我区地接社进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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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要素保障类 |
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和兑现土地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指标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扶持的科技类的省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给予土地指标覆盖。 |
2023年3月9日,《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梁政发〔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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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店经开区 |
1 |
优化服务类 |
持续优化“四办”“五减”。除需要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外,环节不得超过2个;除工程建设、施工工程或其它须现场核验的外,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尽量压缩至2个小时内。 |
2022年6月14日,《中共葛店开发区工委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葛开工〔2022〕10号) |
2 |
政企恳谈会每月第二周择机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企业5-10家,围绕参会企业提出的诉求、建议,现场协调解决或交由责任单位限期解决。 |
2022年7月26日,《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政企恳谈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鄂葛优化发〔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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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基础上,对确定了建设内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筒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企业投资备案类工业项目(危化项目除外),在招商阶段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利用土地挂牌出让到签订出让合同的间隙,同步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完成施工许可审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当日在同一窗口、一次核发项目设计方案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五证同发。 |
2022年8月31日,《葛店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葛党政办发〔202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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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新城葛店”微信公众平台为载体,建立了政企沟通平台,工作路径包括企业诉求提报、优化办受理、经开区管委会对应部门反馈、企业点评、监察回访等5个环节,形成诉求“提出-受理-反馈-点评-回访”的工作闭环。 |
2022年10月9日,《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政企沟通平台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鄂葛优化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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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原有水电气联动报装基础上,将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等公共事业服务纳入联动报装范围,扩大联动报装的服务范围。实现水电气网等公用事项“一网通办、一表申请、并联办理”。采取“企业意向登记、供能单位主动服务”的方式,简化接入流程(0个环节,平台推送、踏勘、审批、施工、接入等环节前置)、精简申报材料(0份,平台录入推送)、压缩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提前布局周边管网,期间即完成直接接入)、降低办理费用(外线规划红线接水接气0费用,办电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用户0费用)。 |
2022年10月18日,《葛店开发区工改办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用能联动报装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葛开工改办〔202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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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额的50%。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凡是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 |
2022年11月30日,《葛店经开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及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鄂葛财发〔202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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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针对不动产登记、开办企业、社保医保、水电气报装等高频办理事项,推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遴选一批业务骨干担任“首席服务员”,打破行政职级、授予岗位相应审批权,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
2023年3月8日,《区优化办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葛优化办〔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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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行企业开办“1050”标准。推动企业开办“1个环节、0.5天、0费用”,只到“一窗”(综合服务窗口)或“一网”(政务服务网专区)申请办理。 |
2023年5月1日,《葛店经开区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葛开工〔202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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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打通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办事堵点难点痛点,制定特殊群体上门服务机制,完善预约服务机制,提供“接诉上门、主动敲门、优先登门”等精准化服务。 |
2023年5月8日,《葛店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葛店经开区建立特殊群体上门服务机制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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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纳入联合验收;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或整改时间)。 |
2023年5月8日,《葛店开发区工改办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葛开工改办〔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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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逐项目对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三个分项进行检查,将综合管理评分、文明施工管理评分80分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纳入综合管理“红榜”、文明施工管理“红榜”;综合评分、文明施工管理评分60分以下(含60分)的建设项目分别纳入综合管理“黑榜”、文明施工管理“黑榜”,并在“新城葛店”微信公众号和葛店经开区官网公布。 |
2023年5月9日,《葛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鄂葛开建字〔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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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创新推出15项葛店特色“一件事”(其中湖北政务网线上主题10个、葛店经开区“一件事一次办收件平台”线下主题5个)。 |
2023年7月30日,《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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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将建设项目分为低风险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三类实施施工图后置审查工作,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2023年8月17日,《葛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豁免清单、施工图审查后置(试行)的通知》(鄂葛开建字〔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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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融扶持类 |
对成功办理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线上“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执行,财政贴息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执行。 |
2024年1月18日,《葛店经开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关于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鄂葛财发〔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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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资金奖补类 |
鼓励企业积极扩大外贸出口,对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或者3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对出口增量部分(与上年度相比新增部分)给与奖励。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自营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
2020年12月14日,《葛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和稳外资外贸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葛管发〔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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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以最高年限出让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在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一个月内,对企业给予项目用地实际成交价的30%一次性补贴。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
2022年3月13日,《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鄂葛管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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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投资,对获得省、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区级按照获得省、市补贴资金总额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2022年9月14日,《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葛管发〔202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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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追加奖励8万元。打造精品专业市场,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追加奖励15万元。 |
2023年2月28日,《葛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葛管发〔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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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素保障类 |
积极推行“标准地”土地供给制度。土地供应前,应达到宗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文物勘探完成,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对涉及大健康产业园、光电子信息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开展征收平整,形成“标准地”。 |
2021年4月19日,《葛店开发区党工委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葛开工〔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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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在区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视企业规模大小及需要可按科教用地为企业配套提供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研发及总部、第二三总部用地。 |
2022年3月13日,《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鄂葛管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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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经济区 |
1 |
优化服务类 |
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20项以上。在超市、饭店、小餐饮等19个行业大力推进“一业一证”。 |
2022年6月21日,《区党工委 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市临空经济区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州临空发〔2022〕6号) |
2 |
推行企业开办“1050”标准。实行企业开办“1个环节、0.5天办结、零费用”,企业自主申报名称后,即时办结设立登记,0.5天完成开办企业。 |
2023年6月30日,《区党工委 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市临空经济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州临空发〔20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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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金奖补类 |
对首次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含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个体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2022年5月1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印发<临空经济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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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创业类 |
针对在我区无房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临空人”,可优先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新临空人”在辖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套补贴2万元,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3万元。 |
2023年8月15日,《中共鄂州市委临空经济区工作委员会印发<临空经济区“引人聚才”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州临空发〔20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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