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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经信发〔2023〕6号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日期:2023-11-07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规范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鄂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鄂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州政发〔2023〕9号)等文件,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鄂州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技术改造升级。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规上工业企业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其中,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以及近三年首次进规企业申请技改补助予以重点支持,项目不设纳统和投资下限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中,两高项目必须按照两高项目清单管理要求,符合资源环境准入要求,通过省发改委审核列入省级清单。 

  (二)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绿色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数字经济(项目、标杆、优秀案例)等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级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等。 

  (三)企业晋级提能。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和新增年度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四)地方奖励。对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年度工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五)其他。5G网络建设奖补、工业企业数字化诊断、企业管理评价等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 支持标准 

  (一)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补助标准 

  1. 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生产性设备投资主要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生产、检测、研发等设备购置,含设备安装、调试,不含设备租赁;自制成套、成台设备原材料及测试费用,不含设备维修;与项目建设配套的工业软件,以及项目前期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生产性设备投资具体构成根据年度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在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申报通知文件中明确。 

  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软性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软性投入主要包括信息系统、软件和软件服务、数据采集传输硬件等费用,其中信息系统、软件和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80%以上。 

  2. 企业实施多个技术改造项目应归并后集中申报,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获得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 符合鄂州市优势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至11%;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至12%;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至13%。上述多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按最高标准奖补。优势产业项目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认定。 

  4. 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3年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增加的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 对成功申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的项目,如省级奖补额度低于市级奖补额度,按照市级专项资金奖补额度补齐。 

  (二)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补助标准 

  1. 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标杆、优秀案例)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A级、AA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获批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奖励2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奖励30万元。 

  4. 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省级绿色设计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绿色设计产品累计不超过15万元。 

  5. 首次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其中,由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含原省级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提档升级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首次入选工信部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对集群所在区(开发区、经济区)奖励100万元。首次入选省级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名单的,对集群所在区(开发区、经济区)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企业培育、产业链的延伸、产业集群环境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 

  (三)晋级提能奖励标准 

  1.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市级、区级财政各承担50%。 

  2. 对新增年度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其三年内税收连续正增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地方奖励标准 

  设立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对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按照以上支持标准当年各类补助合计金额大于专项资金时,除市政府明文规定奖励标准以外,其余各补助项目按市级专项资金合计/应补助合计比例折算。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鄂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四)近三年在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根据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并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 《鄂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技改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购买生产性设备等合同协议及正式发票(项目建设年度内)复印件。 

  (二)获得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在取得国家或者省级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落实奖励资金,由区级经信部门核实批复文件以及示范项目(企业)真实性、合法性后,按照支持标准编制年度资金支持方案,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集中申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三)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名单,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新增年度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其三年内税收连续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名单,区级经信部门组织核实企业真实性、合法性后,确认最终晋级提能企业名单,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集中申报支持资金,不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四)其他事项。按照5G建设奖补政策、工业企业数字化诊断、工业企业管理提升等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资金拨付规定执行。 

  2022年以来的工业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试点示范等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按本办管理办法申报。 

  第七条 资料审核和评审 

  (一)项目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组织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市经信局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资金安排 

  (一)每年底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资金监督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其中: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承担资金监督责任。 

  (三)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资金,由同级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违规资金后,在30天内上缴国库。逾期未上缴的,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结算办理扣缴。同时,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相关财政资金。 

  1. 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2.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 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4.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五)各地经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后续增补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研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鄂州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州经信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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