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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推动鄂州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金融办 日期:2021-1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鄂州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华容区政府办(金融办)

                2021年12月8日

 

 

关于推动鄂州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决策部署,提升供应链产业链整体运行效率,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武 银〔2021〕69号)《关于促进湖北省供应链票据业务发展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银〔2021〕84号)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供应链金融体系。推动建立制度体系完善、组织架构完备、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运转高效规范的供应链金融 体系。供应链金融规模、覆盖面不断提升,重点产业供应链上下 游中小微企业能力持续增强,促进形成合作发展、共生依存的大、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生态体系。

助推鄂州经济高质量发展。锚定省委省政府赋予鄂州“武鄂同城、城乡融合”的发展定位,聚焦构建“一核两极多点支撑”发展格局,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链客户融资和服务需求,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创新提供多种供应链金融服务。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构建供应链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强多层次、差异化金融供给

(一)把握供应链金融的支持重点。各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根据产业链特点和融资需求,量身定制综合金融服务方案,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企业,要将供应链金融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抓手,优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加强银行机构融资供给。支持银行机构调整优化供应链金融业务授信政策,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订单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等业务的融资比例。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放宽办理条件,及时为核心企业收到的下游企业支付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市场定位,结合我市农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产业链一体化金融供给意识,挖掘区域金融市场,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综合项目运营周期,合理配置信贷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三)鼓励保险机构嵌入供应链环节。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积极开展营业中断险以及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供应链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仓单财产保险产品。督促保险机构积极提升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创新推动,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

(四)推动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对接。聚焦光电信息(以“光芯屏端网”为重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9条重点产业链,围绕重点产业链优选核心企业,建立核心企业“白名单”制度。组织开展供应链金融银企专题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产业链核心企业强化对接,将交易信用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贯通供应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融资需求,提供创新型金融产品,为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提供门槛更低、利率更优惠的融资服务。将产业链核心企业作为各金融机构“派驻金融辅导员制度”服务的重点对象之一,提供融资和融智的综合服务。

(五)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个性化、特色化设计,满足不同产业的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产业链供应链“一链一策”,为上下游企业打造“1+N”全方位金融服务方案,综合运用信贷、票据、债券等工具,支持供应链链上企业提高融资能力,畅通和稳定产业链条。

(六)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提高应收账款确权和融资效率。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合同等融资产品。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微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交融资申请,便捷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以应收账款或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方应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

(七)大力推动供应链票据发展。支持核心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票据供应链平台对接,创新适合供应链票据的产品和业务服务模式,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做好票据基础资产归集、标准化票据创设工作。

(八)提升金融服务便捷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加紧落实金融营商环境建设和便捷获得信贷任务,进一步压缩精简供应链金融业务办理的时间、环节,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业提供增信前提下,可通过借鉴核心企业评级结果简化上下游企业评级等准入流程。提高核心企业信贷资金支付结算效率,严格落实受托支付要求,加快上游企业资金回笼。探索建立统一的电子信用支付凭证,构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流转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实现供应、需求双向扩容。

(九)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产业链融资业务与信息技术融合,深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运用,推动业务向数字化、智慧化转型。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应用产业链融资业务系统,或借助电商、物流等第三方系统,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将系统对接作为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环节、加快实现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等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为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跨国产业链。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积极为企业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业务,借助区块链技术创新产品组合,简化企业操作流程,提升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能力,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供应链金融支持企业产业链优化升级,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重点针对电子信息、机械设备、化学产品、服装纺织等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行业,助力企业保持与境外合作伙伴商贸往来。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

(十一)推动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完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机制公告要求,推动市内企业、财务公司利用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优化票据市场信用环境。

(十二)提高动产权属信息透明度。鼓励市场主体充分利用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和登记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租赁标的物等动产权属情况。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

五、做好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和风险防控

(十三)注重全链条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面向产业链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核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预警。合理确定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融资的整体合作额度,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产业链融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积极探索运用联合授信机制加强核心企业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多头授信。

(十四)强化核心企业责任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核心企业主动提供上下游企业名单及真实贸易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调整,推动核心企业落实信用责任和增信措施,可在融资合同条款中明确核心企业获得信贷资金后及时向上游企业付款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回购责任。

(十五)加强交易真实性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加强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控,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等现象,防止变相为房地产、地方政府隐性举债等限制性,禁止性领域提供融资。

(十六)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关键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程序,加强对保理专户及应收账款回款的监管,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加强押品管理,严密监控押品库存和价格变化,积极探索将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嵌入交易环节,对物流及库存商品实施远程监测,提升智能风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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