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
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华容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个人创业贷款条件
申请对象如在其他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及条件
1、小微企业贷款对象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贷款条件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创业担保贷款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
三、担保方式
1、个人(合伙)担保增信方式: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 本区党政群机关(含市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3)对10万元及以下小额创业贷款提倡免除担保要求。
2、小微企业抵押担保增信方式:小微企业自行选择商业银行提供各类资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申请贷款额度。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登记信息;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登记。
2、合伙经营申报材料:
(1) 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 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登记信息;
(3) 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 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登记。
3、小微企业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扫描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证明(原件、扫描件)。
五、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
小程序办理流程:
流程跟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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