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凡接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
二、凡不在受理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后,移送或推荐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受理投诉必须登记、编号、分类做好记录。具体接待人员必须认真详细记录投诉者姓名、单位名称、商品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投诉原因、理由,被投诉单位名称等,记录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有误。
四、投诉需持凭证,如购货发票、保修单、合同、协议等。无凭证一般不予受理。
五、投诉应由当事人亲自到场,如有特殊原因(如老人、生病住院、残疾人、孕妇等),可以由知情人代为投诉。必要时,应同当事人面谈,证实投诉情况。
六、要求投诉有书面材料。如投诉信、投诉报告等。受理电话投诉要做好记录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
七、投诉凭证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实物样品不得损坏,须保持原状。
八、在接到任务后,相关同志应积极认真、及时完成,不能故意拖延办理时间,或顶着不办,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在办理投诉时,要本着“先调解,后处理”的原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退换、赔偿损失等,把消费者的问题解决好,不要有遗留问题。
十、对举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若有泄密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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