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申请指南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05-20

(一)补助病种。纳入2024年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4个病种,分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和羊小反刍兽疫。

(二)规模标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年设计出栏生猪500头、肉牛50头、羊100只以上,出笼肉禽10000只、存笼蛋禽5000只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的规模养殖场,以及所有的种畜禽场和奶牛养殖场。

(三)责任要求。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及省市年度免疫计划,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并严格组织实施,规范疫苗采购、使用,自主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免疫效果采样、检测。

二、补助数量、资金核定

(一)数量、品种核定

1.出栏(笼)畜禽数均以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产地检疫数、能繁母猪保险数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数进行核定。

2.生猪以出栏产地检疫证(动物种类标注为生猪的)、能繁母猪投保保单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凭证记载数据之和进行核定。

3.蛋禽按出笼检疫数进行核定。禽场开具的产地检疫证上,动物种类为蛋禽,核定为蛋禽(日龄在14天以内的雏禽,不纳入先打后补政策补贴范围)。

4.肉禽按出笼检疫数进行核定。禽场开具的产地检疫证上,动物种类为肉禽其他禽的,均核定为肉禽。

5.肉牛、肉羊按出栏检疫数进行核定。

6.个体畜禽疫苗使用数量按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规程标准核定。规模养殖场受市场行情变化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等因素影响,年度存出栏(笼)数量发生重大波动的,要据实核算。

(二)补贴标准

2024年度鄂州市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强制免疫疫苗单位补贴标准为:猪(包括能繁母猪、仔猪、病死猪)每头补贴2.8元;牛每头补贴2.5元;羊每头补贴1.8元;蛋禽每只补贴0.3元,其中从雏鸡饲养至淘汰的(产地检疫证目的地为禽类屠宰场交易(贸易)市场)按1.5倍,即每只0.45元补助,从雏鸡饲养至青年鸡出笼的(产地检疫证目的地为禽类养殖场)按0.5倍,即每只0.15元补助,从青年鸡饲养至淘汰的按1.0倍,即每只0.30元补助;肉禽每只补贴0.15元。

 

 

附件:1.鄂州市华容区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2.鄂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资金申报承诺书


附件1

鄂州市华容区规模养殖场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养殖场名称

 

备案档案编号

 

养殖场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或

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编码

 

申报实施

□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蹄疫   □猪瘟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饲养动物

 

规模养殖

(常年存栏数量)

 

年度

出栏数

 

强制疫苗自购条件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

□是 □否

自选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是 □否

是否有专职畜牧兽医

技术人员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是 □否

是否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申报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申报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经开区、经济区)级组织实施

动物防疫计划的

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场申报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组织

实施动物防疫计

划的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鄂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资金申报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合法合规享受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疫情报告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义务。

二、按照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按规定加施免疫标识。

三、本场所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全部由农业农村部批准、经市场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坚决杜绝倒买倒卖、违法使用国家统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四、规范建立电子养殖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疫苗采购、使用信息。

五、本场自愿参与全省规模养殖场疫病净化行动,参与疫病净化的养殖场要按疫病净化技术规范,建设相关设备设施,主动做好免疫接种、抗体(病原)监测、畜禽淘汰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六、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畜禽免疫监测抽检工作。

七、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或本承诺,有弄虚作假骗取疫苗补贴的行为或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本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承诺书由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存档。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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