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确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调查测绘面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调查测绘面积,村组非承包地实测面积,以及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等面积,统一测算分配,按在地管理原则,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在6月底前兑付到农户。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 “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经管部门。县(市、区)经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农业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并提醒农民,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级财政部门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表样)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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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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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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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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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农户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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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家庭人口 |
劳动力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确地实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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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长年抛荒耕地 |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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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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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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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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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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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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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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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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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填报在第16栏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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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0栏=第11栏至第16栏之和。 3.第17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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