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2、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3、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 人以上、5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4、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5、“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1、突发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涉及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向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区文旅局报告情况 。
2、区文旅局接到导游、旅游者或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通报非本区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的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3、区文旅局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并协调涉及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旅游者亲属安抚工作。
(二)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1、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并与区内卫生医疗、食品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区文旅局报告。
2、区文旅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等部门检查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活动和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并通报涉及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3、区文旅局接到突发事件发生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协助所涉及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者亲属的安抚工作。
(三)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
1、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同时向区文旅局报告,并提供旅游者的详细情况。
2、区文旅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者住宿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并通报所涉及的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3、经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区文旅局应积极协助旅游经营单位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区文旅局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旅游者途经地区的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1、在其他情况的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中,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服从发生地政府的统一指挥,要做好伤亡救治和疏导旅游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向发生地、所属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发生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和通报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3、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并协调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旅游者亲属安抚工作。
4、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发生伤亡事件,文化旅游经营单位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还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国籍、性别、证件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外事和合法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和安抚事项。
(五)境外旅游突发事件
及时报告并接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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