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华容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日期:2025-09-0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4  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防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送

4.5  指挥调度

4.6  应急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参与

4.8  信息发布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平台保障

5.2  经济队伍保障

5.3  应急支援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6.2  对口帮扶

6.3  工程治理及修复

6.4  工作总结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9  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境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监测和预防各类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依法应对,科学处置。提高科学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提高全民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较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其组成如下:

长:政府分管副

副指挥长:政府办公室联系国土工作的副主任

          区国土分局局长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发改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务水产局、林局区文体局卫计安监局、消防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指导各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救灾抢险的技术方案。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警戒。

发改: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场供应。

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的灾前预防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应急队伍,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搜救遇险人员;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住建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开展监测预报。

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水务水产局:负责保障供水安全,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等。

林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的查灾工作、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文体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卫计: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消防队:负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建筑物倒塌以及其它各类次生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协助搜救遇险人员。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救灾抢险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  应急工作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综合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区国土分局公安局、民政局、卫计文体局、区人武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类型、灾险情、影响因素的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援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3.3  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区人武部教育局、公安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务水产局、安监局、区供电公司、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破坏程度等工作。

2.3.4  转移安置组及职责

民政局、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工作。

2.3.5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卫计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6  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公安局、区人武部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通畅。

2.3.7  综合保障组及职责

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区供电公司组成。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警、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建立现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络。

2.3.8  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组成。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3.9  新闻宣传组及职责

文体局、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卫计安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4  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指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体系建设,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管理,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国土、水务水产、安监、住建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建立比较完整的监测资料数据库。

3.2  预防与预警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详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编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纳入级方案,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3.2.2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居民疏散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应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2.3  加强群测群防

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政府和村会(居会)以及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制定以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防灾预案。应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2.4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3.2.5  发送预警通知

在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和巡查中发现的较大地质灾害隐患,在未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下,区国土分局应迅速组织专家开展应急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发出预警通知;接到预警通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威胁。

4  应急响应

4.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及响应级别见附件。

4.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乡(镇)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处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受威胁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3  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Ⅰ、Ⅱ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相关乡(镇)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灾情,应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应急指挥部指导、协助处置。

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由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领导,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由市、省指挥部或国务院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领导。

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报告有关情况。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乡(镇)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申请国土资源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3)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乡(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4  信息报送

4.4.1  报告时限

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应急调查核实情况报人民政府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严重情况可越级速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应急调查核实情况报人民政府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2  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应随时进行续报。

4.4.3  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应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应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5  指挥调度

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控制灾情发展蔓延。

4.6  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8  信息发布

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灾情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应急解除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和缓解,可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平台保障

依托应急处置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监测预警平台,通过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各级国土、水务水产、地震等部门对雨情、水情、震情及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的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提供监测预警及灾险情信息。

5.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和地质灾害专业治理骨干队伍库,负责现场应急调查排查及应急工程治理勘查设计施工,依靠民兵预备役等组成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等工作。

5.2.1  应急调查技术队伍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负责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主要承担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5.2.2  应急专家队伍

建立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讲座和培训,做好地质灾害灾险情现场抢险救援技术指导与会商咨询,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指挥机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5.2.3  应急工程治理队伍

建立全地质灾害专业治理骨干队伍库,从省内具有乙级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优选产生,三年考核淘汰一次,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

5.2.4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应急抢险队伍由民兵预备役组成,承担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任务。

5.3  应急支援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任务。

1)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2)医疗卫生。各级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检查消毒。

3)治安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4)物资供应。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的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经费保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预警解除后,所在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成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2  对口帮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应尽快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的帮扶措施。

6.3  工程治理及修复

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完成后,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修复,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当地政府进行工程治理。

6.4  工作总结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报送。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由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  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肋,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二、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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