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项目立项机构)立项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1069-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分为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
(一)子项目验收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和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行业验收程序、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各类子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下达验收批复。
(二)项目整体验收是指全部子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项目立项机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项目整体验收组,对项目总体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管理、管理制度建设、绩效指标完成等方面进行整体验收。同时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报请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复核,绩效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绩效复核合格的,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评价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项目立项机构)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第五条 项目整体验收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子项目全部验收合格;
(二)村庄规划数据库完成更新并备案(依据乡镇规划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乡级规划数据库完成更新并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并通过省、部级验收,数据库完成更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除外);
(四)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程序核定,在自然资源部有关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通过;
(五)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各类子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六)项目检查、审计及项目验收等发现问题已整改到位;
(七)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落实,完成地籍变更登记,标识设定等工作;
(八)已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九)项目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第六条 项目整体验收须准备的材料
(一)项目验收工作报告;
(二)村庄(乡镇)规划、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立项批复、变更批复;
(四)各子项目立项批复、变更批复、验收批复(验收意见书);
(五)各子项目质量检测报告;
(六)各子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七)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及批复(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除外);
(八)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经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意见。
(九)项目权属调整报告;
(十)标明工程项目区范围的实施前后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一)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及影像资料;
(十二)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
第七条 项目整体验收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样核查,资料审查与实地核查,与乡镇、村组以及群众代表等座谈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八条 项目整体验收内容
(一)审查项目验收工作报告,检查项目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方案控制性指标(项目总投资、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落实情况,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落实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查项目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项目单体工程数量、工程建设质量、耕地等级情况;
(三)审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审查项目权属调查报告,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标识设定情况;
(五)审查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检查项目设备、设施运行及移交,后期管护落实情况;
(六)审查项目档案资料,检查项目档案归档情况;
(七)检查历次项目检查、审计及子项目验收等发现问题已整改情况,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八)讨论形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整体验收组工作程序
(一)成立项目整体验收组,验收组成员民主推选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制定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方案;
(二)召开项目整体验收会,听取负责子项目建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工作汇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质询;
(三)查看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影像、文字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走访农户,与乡镇、村组座谈;
(五)召开项目整体验收组会议,对项目建设情况、参建单位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讨论形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情况,指出项目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七)项目整体验收组出具项目整体验收报告。
第十条 项目整体验收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须提供子项目备查材料
(一)规划设计资料
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
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合同及协议书(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及资质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会议纪要、竣工决算资料、验收资料、影像资料等。
(三)工程施工资料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
(四)工程监理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记及月报、监理规划及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等。
第十一条 存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附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试点负面清单有关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子项目和项目整体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到人制度。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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