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国土空间优化、促进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预期目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 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项目立项机构)立项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三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然资源禀赋、基层组织能力、群众参与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和流域范围等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特征,以2个及以上集中连片的完整行政村或整个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进行项目选址。对因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流域安全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而确需扩大建设规模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实施方案编制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县、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应根据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村庄规划的,实施方案须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确定的功能、布局和整治任务,将确需采取人工措施进行整治方可实现规划目标的耕地开发及提质改造、低效建设用地整治、废弃矿山复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划定为整治区域。整治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整治区域原有耕地面积的5%,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
第六条 实施方案编制应加强与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统筹项目区内各类涉农项目和资金,做好空间、时序衔接,建立年度实施计划,发挥资金聚合效益。
第七条 项目总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实施方案编制应测算工程建设成本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产业后期运营、资源产权激励、特许经营权等产出收益,做好资金平衡测算工作,确保投资回报在合理区间。相关指标测算要结合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及相关数据(“三调”坡度数据、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已实施新增耕地项目范围线、自然保护区范围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线、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不稳定耕地数据库、河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范围数据、退耕还林区数据库、林业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建设用地审批区域范围线等)套合比对,核实增减挂钩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来源,并作为市(州)审核和省级竞争性评审的重要审查内容。林地、滩涂等各类产出耕地指标地块,须出具相关部门同意规划用途调整为耕地的审批材料。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并获得当地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准予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项目立项机构)对备案项目进行立项。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涉及镇(乡)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同步上报。
第十条 经批准备案的实施方案,是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验收、监管、考核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控制性指标(项目总投资、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的,经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非控制性指标调整的,经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备案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在实施工期内有序开展各子项目实施。对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决策机制程序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整合相关涉农部门子项目,可以按照相关部门、行业规定组织实施;也可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整合资金,委托统一实施主体,一体化开展设计、招标、施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确定后,由其按照约定负责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工作,市场化运作,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应依据备案的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建设内容等进行编制,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新增耕地面积应与实施方案一致,确保实现实施方案各项预期目标。项目规划设计编制中,应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探索决策共谋的方法和机制,保障群众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完成后,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建项目建设指挥部(或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实施监管,指导、督促各参建方依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相关信息,须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项目所在地以社区、湾组为基本单元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按照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要求,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简易工程可不纳入招投标范围,由社区、湾组组织群众自主实施。积极发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老干部、老乡贤等参与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群众满意。
第十八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加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信息化监管。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检查,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项目建设指挥部等机构,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协调相关部门掌握项目实施整体情况,督促社会资本方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有序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同意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项目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充分统筹涉农部门资金、财政资金、政策性资金、金融性资金、投资性资金等各类资金,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为平台,按照规划实施目标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目标,向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区域集聚,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采取跟踪审计、全程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合规合法、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项目奖补资金使用严格按照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6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分为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项目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子项目责任主体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鼓励将后期管护纳入村规民约,组织群众积极开展自治共管,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采取群众自我管护、承包管护、委托延伸管护、市场化管护等多种方式进行后期管护,确保发挥长期效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县(市、区)自评、市(州)复核、省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奖补资金挂钩,作为耕地占补指标进入省级指标交易平台、项目升降级以及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价严格按照《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借项目名义扩大融资范围并用于与项目无关支出,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造景等行为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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