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703910984
法定代表人:张勇(电话:027-69608099)
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100号
你单位建设的汉鄂高速交警营房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移转的《关于汉鄂高速公路交警营房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告函》,2023年05月29日10时30分,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徐刚(执法证号:17080099142)、宋俊祥(执法证号:17080099145)前往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武汉左岭至鄂州花湖高速公路交警用房项目现场,依法对该项目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在对现场负责人孟黎婷出示执法证件后,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询问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孟黎婷,该项目是湖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正式批复(鄂政土批〔2015〕2155号),同意将华容区临江乡崔汤村0.8686公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批准建设交警营房,但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07月06日开始动工建设,2016年10月10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提取书证,依法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本案调查已于2023年07月28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移转的《关于汉鄂高速公路交警营房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告知函》一份。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2023年05月29日执法人员在鄂州市临江乡崔汤村汉鄂高速交警营房项目现场勘验检查,进行拍照取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2023年05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华蒲路崔汤村,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武汉左岭至鄂州花湖公路交警用房项目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了汉鄂高速武汉左岭至鄂州花湖公路交警用房项目办公楼、附属楼、门卫室、配电室建成现状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通知书》(华容城调(询)通字〔2023〕第005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华容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005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六: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的相关事实;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孟黎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孟黎婷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事实;
证据八: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人孟黎婷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武汉左岭至鄂州花湖高速公路交警用房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相关事实;
证据九:湖北广晟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武汉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合同施工价格为7349746.44元。
证据十: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查书一份,证明该项目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8324302.10元,并如实结清工程款项的相关事实。
证据十一:湖南省地质测绘院鄂州分院出具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成果报告一份,证明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武汉左岭至鄂州花湖高速公路交警用房项目建筑面积2621.18平方米,经过湖南省地质测绘院鄂州分院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事实。
证据十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范围、地址、用途、用地性质以及土地部门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等相关事实;
证据十三:影像资料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实。
2023年08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容城罚先告字﹝2023﹞第00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以上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相关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汉鄂高速公路是湖北省“十一五”交通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是武汉“1+8”城市圈规划的7条快速进出城干线之一,也是武汉以东长江良港的疏港线。该项目于2015年12月31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鄂政土批〔2015〕2155号),同意将华容区临江乡崔汤村0.8686公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批准建设交警营房,且汉鄂高速公路是湖北省“十一五”交通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属公共交通设施,不是盈利项目。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承诺后期补办相关手续,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2023年3月9日,经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认定该项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情形。应按照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左岭至鄂州花湖公路交警营房结算审查报告》工程造价人民币捌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零贰元壹角整(¥8324302.10元)5%,对当事人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贰佰壹拾伍元壹角整(¥416215.10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湖北越秀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警营房项目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捌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零贰元壹角整(¥8324302.10元)5%罚款,总计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贰佰壹拾伍元壹角整(¥416215.1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行华容支行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000000003274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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