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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5-11-10

华容应急20258

 

 

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要求》

通知

 

 

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严格规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与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2020年2月1日施行)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许可工作重要性

烟花爆竹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安全风险高、监管责任重。各乡镇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与依法行政要求,坚持“严审批、重监管”原则,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切实把好经营主体“入口关”。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须全面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区上下要纵深推进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专项工作(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点、关闭超量储存的零售点;严禁无证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违规储存),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筑牢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防线。​

二、坚持规范有序,严格开展许可审核发证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在许可审核发证过程中,须严格遵循四项核心原则,并规范执行许可流程,确保许可工作合法、合规、安全。

(一)许可基本原则

合理布局原则:严禁零售网点集中连片设置,严禁在居民楼内设置零售点,避免形成安全风险叠加区域;

统一规划原则:科学规划零售点布点,严格控制布点密度,确保零售点与生活小区、村镇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许可证数量基础上,从严设定许可标准,坚持“宁少勿滥”,淘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主体;​

保障安全原则:对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周边安全距离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许可范围及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全域禁鞭乡镇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

1. 原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且仍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

2. 新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务,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主体。

(三)许可受理条件

1. 准予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2)零售场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

3)按要求提交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完整材料;​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不予受理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许可申请:

1)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未在核准地点经营,擅自异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3)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含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在超市内销售烟花爆竹的;

4)存在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5)已取得许可证但不具备法定安全条件,经限期整仍不达标的;

6)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三、明确硬杠标准,从严落实经营场所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为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建筑,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规定,与非经营场所要有完全实体墙隔断,经营场所内的电气设备须采用防爆型(如防爆开关、防爆灯等)、电气线路须套管)。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零售(点)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管理制度上墙。

22.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23、统一悬挂门面牌匾及相关管理制度。

2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加装防爆摄像头是否运行正常,监控系统由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25、其他零售店(点)标准化规定的内容。

四、规范材料提交,确保申请材料完整有效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零售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员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五、严格许可程序,分阶段推进审核发证工作

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各环节须严格按时限、按标准执行:​

(一)初审阶段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2025年11月10-11月21日),向所在地乡镇安监站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逾期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乡镇安监站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查不通过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二)复审阶段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安监站及安全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零售点进行现场复审。现场审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 3日内整改或重新选点后申请复核;两次复审仍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不予办理许可。​

(三)培训阶段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复审合格的经营单位,开展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技能等,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证阶段

对复审合格且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工作要求,压实各方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宣传引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安监站需通过张贴公告、入户宣讲、线上推送等方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政策宣传,做好换证解释工作,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合法经营、安全经营意识。许可证到期后,乡镇安监站需及时收回过期许可证,督促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由具备资质的批发公司统一回收、规范处置,严禁违规留存。

(二)严格联合监管,强化执法惩戒力度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将组建联合执法检查组,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执法检查。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仍擅自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取得许可证但违反安全规定的,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许可证。

(三)从严审批把关,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乡镇需高度重视许可审核工作,严格落实“严审核、促安全”要求,对申请材料逐份核查、对经营现场逐一查验,确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通过、材料不齐全的不上报”。同时,加强对已许可零售点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形势稳定。

联系人:罗谦        电话:0711-3587918

 

                                                             华容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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