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
被申请人:华容区华容镇人民政府
地 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陈翠红,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王**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 2025 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作为物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信访反映问题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实质系对申请人反馈问题作出的解释说明,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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