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孙**
被申请人:华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 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350号
法定代表人:杜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于 2025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于2025年8月22日重新提起行政复议。
经查,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通过信访反映要求有关部门追认其祖父为烈士,被申请人华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为其祖父追认烈士没有依据,不符合1950年12月11日之前牺牲的人民军队指战员和革命工作者追认烈士的政策依据。并明确救济渠道:“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查申请。”
2025年5月1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发出的《回复意见书》中第3页、第4页所述追评烈士的政策依据:“1950年12月11日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明确规定:1950年12月11日之前牺牲的人民军队指战员和革命工作者追认烈士,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党史、县志等史料或原始档案记载;2.组织部门对其革命身份的证明材料;3.党史部门对其死难情节的证明材料。”的文件真实性存疑,并对“追认其祖父为烈士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的要求”的合规性提出质疑。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答复意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的规定,由此可知,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文存疑,首先该依据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次必须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书》中烈士评定的政策依据不合法:其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组织、个人对烈士评定、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烈士评定或者复核机关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对烈士评定有异议,应通过向原评定机关或复核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处理的方式解决。其二,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书》中引用的政策依据为“暂行条例”、“条例”一般为行政法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范围。其三,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信访反映问题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实质系对申请人反馈问题作出的解释说明,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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