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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政复决字〔2025〕20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10-13

  申请人:** 

  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华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焱志,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57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71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作出的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57月8日在华容镇派出所收到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该决定书主要事实如下:一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二是被申请人作出决定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三是被申请人未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该决定书与本案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应赔偿原告所花去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谅解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精神损害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据此,请依法处理侵害人张**处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事实认定不清回应被申请人认为该主张不成立。1.现有证据可确认拉扯推搡基本事实:**、严**陈述张**有拉扯、殴打行为,张**承认拉扯行为,两名证人证实双方存在拉扯推搡上述证据共同分证实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了拉扯推搡。2.证据不足以证实殴打、袭胸违法事实:申请人一方关于“张**殴打、袭胸”的陈述为单方指控,张**明确否认,且监控录像中无法体现“张**殴打、袭胸”的事实,陈**的诊断证明中提及的“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并不能直接证明是由于殴打行为导致的,被答复人的诊断证明与推搡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唯一性。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双方仅有拉扯或轻微推搡,无殴打行为,上述证人与案件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具有客观性,且与张**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 “没有违法事实”3.“没有违法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互相拉扯、推揉行为不属于殴打他人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认定违法事实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肢体拉扯,该行为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程度,故答复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程序严重违法回应。“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利”、拖延伤情鉴定延迟制作笔录程序违法问题不成立1. 权利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对本案所有相关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均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被询问人均表示知晓,该过程有询问笔录记录在案,不存在“未告知权利”的情形。2.伤情鉴定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多次要求做伤残鉴定”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时建议被答复人前往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根据案件需要及被答复人的请求,于2025年7月8日出具《鉴定聘请书》启动伤情鉴定,虽距案发时间有一定间隔,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未对伤情鉴定的启动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及时调查”的原则性规定,且该鉴定结果不影响本案“没有违法事实”的认定,故不存在程序违法。3.询问笔录制作时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要求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未明确规定立案后必须在特定时限内对某一当事人制作笔录。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当日完成了对申请人陈**及两名证人的询问,7月8日对张**、严**进行询问,上述笔录制作均在法定的30日办案期限内完成。虽对张**的询问间隔较长,但因案件无紧急危害后果,且张**为本地居民,未存在逃避调查的情形,笔录制作时间未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构成程序违法。 

  关于“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回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经核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对没有违法事实的案件,应当终止调查。本案中,因无证据证实存在违法事实,故适用上述规定作出决定,法律适用正确。至于被申请人于《行政复议申请书》最后提到的民事赔偿,被答复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权利。 

  关于其他事项的回应。1.出警身份信息有误:经核查,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报案人的部分身份信息与报案人的实际信息存在差距,系在使用系统登记时出错,但该错误并不会直接影响本案的调查结果。2.民警敷衍不作为:在该案件中民警办案程序合法合规,案件也及时进行回告,并不存在被答复人所认为的“找借口”、“胡乱搪塞”、“拖拉”等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清楚、采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维持华容公(华容所)行终止决字〔2025〕1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6月6日,申请人陈**、其丈夫严**与**发生冲突**遂报警称在华容人民医院光谷润园门口,有人动手打他老婆华容派出所作出华容公(华容所立告2025529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华容派出所记录华容公(华容所立案2025528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案人、出生日期及证件号码存在错误将报案人严**登记为刘卫军。当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两名证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张**认为陈**、严**停车位置有问题,在车旁有骂人行为,申请人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往其手臂打了一巴掌,抓着其胳膊不放且往外,肚子撞在副驾驶门上几下。随后**下车与张**争吵,张**意图使用保温杯砸向两人,未发生其他肢体冲突。两名证人在笔录中分别陈述:当事人双方因停车问题争吵,没有打架行为,有互相拉扯行为。202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张**、严**进行询问,**陈述因陈**、严**两人违停发生争吵拉扯了陈**的手,严**推搡了他。严**陈述情况**基本一致,另陈述**申请人有袭胸行为。以上接受询问的当事人、证人均签署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华容公(华容所)鉴聘字〔202531号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鉴定聘请书》鄂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最终未鉴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以上两份文书,均由承办民警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申请人陈**在华容区人民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中医院均有诊断记录。66日,华容区人民医院诊断意见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先兆早产。67日11时52分至6月9日9时28分,申请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住院,出院诊断为:先兆早产、妊娠合并附件肿物。6月9日,湖北省中医院门诊诊断:右上肢软组织挫伤,神志病科诊断:应急反应。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华容公(华容所立案2025528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华容公(华容所立告2025529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华容公(华容所)鉴聘字〔202531号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鉴定聘请书》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鄂州市华容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出院诊断证明、湖北省中医院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书、听取意见记录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当。 

  关于认定事实方面**是否存在殴打陈**的事实。殴打他人指行为人公然故意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暴力性攻击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手足暴力攻击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监控视频综合判断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伴有争吵辱骂、拉扯推搡行为拉扯推搡不属于殴打他人的范围。张**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予以处罚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殴打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规定终止调查,并无不当。 

  关于程序方面,被申请人询问本案的当事人、证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均有签名和手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节关于鉴定规定,对伤情鉴定的启动并未设定时限,并未要求公安机关民警必须陪同。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6月6日受理本案应当2025年7月7日之前办结。但直至202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张**、严**两人做笔录,且在当日作出华容公(华容所)鉴聘字〔202531号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鉴定聘请书》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一天,超期时间较短,未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程序性权利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实际影响虽然办案期限超期的行为存在轻微违法,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明显不当,依法可不予撤销。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撤销华容公华容所)终止决字20251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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