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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政复决字〔2025〕15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8-25

  申请人:** 

  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龙华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利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3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于20256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6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该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做出的错误结论,理由如下:一是该答复书所引用的第1项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答复书所提到的调解书并未涉及社保补缴事项部分,且社保补缴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针对这一点,生效的法律文书华容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案号2019 鄂0703 民初1257号)认定如下:该案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费,仅存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故原告田**要求两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是答复书中第2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是纯粹的适用法律错误。三是答复书第3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条)法条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2017 年 07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 号建议的答复内容如下: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上述规定中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效限制。此外,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亦即,社会保险稽核并非行政处罚。此外,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亦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此观点在(2024)鲁10行终149号判决书、(2020) 鲁行再54号判决书、(2021)渝01行终52号判决书也得到了印证。综上,申请人认为,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适用法律,做出的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上级单位依法支持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田**就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于2024年11月19日向鄂州市华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申请人田**2019年12月己与湖北**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鄂州市华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子受理,并说明理由。据田** 2025 年3月30日履职申请书所述,其要求补缴 2004年至2011 年社会保险,湖北省**有限公司于 2012 年才开始为田**缴纳社保,但田**在2012 年至2014 年期问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经审理查明:根据20190703民1257号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诉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有限公司**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判决认定补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判决**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7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不服该判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一、**公司因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手续备案,造成申请人无法补交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应对损失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86条规定错误二、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和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系法律理解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鄂州市劳动仲裁诉调对接工作室对此案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放弃2019)鄂0703民125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高尔夫俱乐部享有的全部债权和上诉请求;2.**公司、高尔夫俱乐部不再追究田**损坏球场的任何法律责任;3.该案所涉事宜均已完结,双方再无纠葛。田**不再到**公司高尔夫俱乐部纠缠,否则**公司高尔夫俱乐部有权继续追究田**损坏球场的法律责任。2020年8月4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2007民299号民事调解书 

  2024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鄂州市华容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鄂州市华容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2019年用人单位湖北**有限公司**俱乐部解除了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作出劳仲2024〕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5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交的关于申请人责令湖北省**有限公司配合补缴社保”履职申请书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该答复书认为申请人并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刑侦部门举报投诉,导致该社保补缴问题已经超过时效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020年7月21日经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生效,被申请人不再受理申请人关于社保补缴的履职申请,请申请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约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履职申请书、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湖北省养老保险历年参保缴费证明、20190703民1257号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7民299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鄂州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协议书、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社会保险费的责令补缴 

  对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申请人其于2004入职**公司2011年**公司为申请人购买了社会保险,2019年申请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知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2011年终了,已超过诉时效 

  对社会保险费的责令补缴。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补缴或补足的期限。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 “(十五)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无法补办补缴的应当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申请人因补缴社保问题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不服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要求**公司承担造成申请人无法补交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损失承担责任。在上诉期间,鄂州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双方合意自愿达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赔偿社会保险的损失劳动争议可依据该法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2020年7月21日鄂州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制作了《调解协议书》申请人自愿放弃2019)鄂0703民125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高尔夫俱乐部享有的全部债权和上诉请求,该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规定,该调解书已具体法律效率,申请人已放弃追诉补缴社会保险或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权益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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