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兴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万金池,局长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4月23日在抖音商城“**运动包旗舰店”购买两双标注为“**品牌”的鞋子(订单号:**、**),收到商品后发现其为无品牌标识的假冒产品。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及抖音平台包庇行为。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以“鄂州市华容区**百货商行未实际经营”为由不予立案,并称线上店铺问题需转交抖音平台注册地主管部门处理。申请复议理由如下:一是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仅核查线下经营地址,未对线上店铺“**运动包旗舰店”实际经营者进行调查,未要求抖音平台提供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信息,未核实商家是否通过虚假登记逃避监管;二是行政不作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有法定调查职责。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假冒商品问题开展实质性调查,属于待遇履行职责。三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案件移交情况,也未将线索移交抖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仅以“无法联系商家”为由不予立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王**关于鄂州市华容区**百货商行的举报单,反映该商家售卖**品牌的鞋子是假货,以及抖音商城包庇商家不处理问题。5月15日上午,执法工作人员前往鄂州市华容区**百货商行登记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大道6号A-1044HR(自主申报))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看,该地址为武汉恒大文化旅游城销售中心,无其他商户入驻经营,现场未发现其他商户经营的活动迹象,随即电话联系被举报商家法人许**,经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后联系属地村委会核实,确认该地址未有鄂州市华容区**百货商行经营。综上,鄂州市华容区**百货商行不在住所地经营,也无法取得联系,遂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故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上午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内回复。
二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无论我局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以及作出何种处罚,与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均无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事项,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相关工单。5月1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鄂州市华容区**百货商行登记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大道6号A-1044HR)进行现场核查,并走访周边群众并联系所在村委会到场核实,确认该地址未有鄂州市**百货商行经营。通过电话联系被举报商家法人许**,未与其取得联系,5月20日将该公司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及不立案决定,同时告知:依照规定将被举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针对线上抖音的店铺仍在经营的情况,正在整理相关线索信息向抖音注册地主管部门去函,请求当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针对申请人认为平台包庇商家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向抖音平台注册地主管部门反馈。
上述事实有12315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关于鄂州市**百货商行调查的现场笔录》、社区居委会证明材料、《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现场检查照片、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过现场监督检查后,于5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
对于举报的处理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取决于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该举报事项有受理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对于行政机关已作出处理行为的,举报人能否针对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均未规定举报人对举报处理结果具有行政复议权。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权。无论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处理或者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直接影响。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作出处理,对申请人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本案举报处理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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