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兴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万金池,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超市)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3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超市)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邮政 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在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43号**百货超市。2024年 12月4日购买的康师傅大食桶红烧牛肉面和唐僧素肉爆辣味调味面制品已过期,附涉案产品照片、交易凭证截图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过程录像光盘,并签名按捺手印,写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被申请人于12月10日签收。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该案了无音信。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得知案件结果,延误了本人是否能够在更短时间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使用邮政信件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关于“**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履职申请书》,邮件号(**)。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该件于2024年12月15日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华容镇邮政支局(鄂州华容城东店)签收,被申请人向鄂州市华容镇邮政支局去函核实有关情况,确认此邮件仍在华容镇邮政支局(鄂州华容城东店)。2025年3月26日鄂州市华容镇邮政支局将此件送达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签收,开始受理申请人反映事项。
因申请人邮寄信件在邮局延迟,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仍未收到其有关举报,且申请人未在全国12315平台中投诉,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被申请人投诉,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申请人并未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立案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立案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使用EMS邮政快递(邮件号码:**)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百货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办理结果、给予举报奖励等。根据邮件轨迹记录,该邮件于2024年12月10日派送至鄂州华容城东店显示“待取件”,2024年12月15日显示快件已被取走由“本人收”。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华容镇邮政支局去函,核查邮件号码为**的信件延迟投递情况,发现该信件仍在快递驿站。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和视频截图,以及华容镇邮政支局快递员送达信件到的录像视频显示,2025年3月26日鄂州市华容镇邮政支局快递员将该件送达到被申请人办公室,并由被申请人签收。
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超市案)作出受理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履职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3.涉案商品消费订单截图;4.邮件轨迹截图;5.《关于协查国内信件延迟投递情况的函》及送达照片;6.华容镇邮政支局快递员送达信件的监控视频、录像视频,以及监控视频截图;7.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履职申请书》挂号信单号与网上查询的投递结果,查询结果显示为“本人收”, 但并无收件人的签名或盖章,被申请人亦提供了该件未收到的证据材料。经本机关查实,投递结果显示为“本人收”是邮政投递员未经收件方同意自行签收,且邮件并未妥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该邮件后,于2025年3月27 日对该《履职申请书》作出了受理通知。故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2日
|
|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hrqzf@ezhou.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