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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政复决字〔2024〕5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4-09-18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胜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段店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履行督促职责的行为,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7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督促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父母亲在1980年农村第一轮承包时分得位于华容区段店镇**村13组的责任田5.6亩。1990年第二轮承包时儿子徐**已出生,根据农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仍然按5.6 亩责任田承包。1997年4月10日申请人父亲陈某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第28号《鄂州市农村耕地承包合同书》,该承包合同人口为申请人父亲陈某、母亲金某、二申请人,承包面积5.6 亩。1999年申请人陈**的母亲金某未经申请人同意情况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3.6 亩给代种给第三人涂**,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二申请人所有。在2004年12月31日,华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鄂州市华容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将二申请人承包地发包至第三人涂**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规定,申请人原第28 号《鄂州市农村耕地承包合同书》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为核实**村委会分配给申请人名下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实质范围位和具体使用面积的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4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委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村委会分配给申请人名下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四至范围位和具体使用面积”。村务公开申请自2024年4月5日被签收后**村委会至今未予任何答复。后,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督促履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在2024 年4月30日签收后,但是直至申请人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也未履行对**村委会的督促履责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陈**、徐**涉及**村村务公开的督促履行申请书,高度重视,即日呈镇领导阅示,阅示意见为:请**村速回复,并请镇驻**村同志督办。其间被申请人多次电话询问回复进展情况,并于6月12日签发督办函,督促**村及时回复。现经**村调查核实,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和鄂州市中院对申请人关于该土地纠纷事宜起诉均为驳回的裁定意见和相关的法律条款,**村村委会作出“两申请人的诉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的回复意见。被申请人始终积极履行督促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同时申请人将迅速督促**村村委会就拒绝申请人提起的村务公开内容书面回复意见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申请人陈**、徐**向华容区段店镇**村村委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村委会分配给申请人名下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四至范围位和具体使用面积。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陈**、徐**向被申请人邮寄督促履行申请书。5月6日,被申请人党政办公室收文并送镇领导批示,指定段店镇人民政府驻村同志负责督办。6月12日,被申请人向**村村委会印发《督办函》,督促**村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7月18日,**村村委会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徐**要求我委对其申请村务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一事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徐**委托书》;《信息公开申请表》;《督促履行申请书》;段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段店镇党政办公室文件处理签、段店镇人民政府《督办函》;段店镇**村委员会《关于陈**、徐**要求我委对其申请村务公开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一事的回复》;《陈**、徐**等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鄂07行初48号);《陈**、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2019〕鄂行终96号);《陈**、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972号);陈**《听取意见记录》;《陈**答辩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督促履职申请书》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徐**《督促履职申请书》后,由党政办公室送批文件处理签,指定驻村同志负责督办,并向**村村委会印发《督办函》,书面审查了**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但未将督促履行的结果向被申请人陈**、徐**作出书面答复,存在程序瑕疵。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申请人陈**的母亲金某将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3.6亩给本村村民涂**代耕代种的行为应如何认定?1997年4月10日申请人陈**的父亲陈某与段店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第28号《鄂州市农村耕地承包合同》是否在我国《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发包人是否将涂**代耕代种的3.6亩责任田进行了流转;另行与涂**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人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途径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督促职责,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督促**村村民委员会将村务公开信息书面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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