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复决字〔2025〕11号
申请人:陈柏村,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市**区
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兴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万金池,局长
申请人陈柏村对被申请人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1月14日在**商城**店铺购买了一罐低脂驼奶粉用于减脂增肌。打开冲泡时发现,根本不是低脂的驼奶粉,遂在网上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十三条低脂食品的标准是脂肪含量每100毫升(液体)小于等于1.5克,另外每100克(固体)小于等于3克。此产品每100g里面脂肪高达15g,商家明目张胆的虚假宣传成低脂驼奶粉,望有关部门能严惩这类商家,绝对不能纵容这样的不良商家并予行政处罚,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而被申请人简单的一句无法联系到商家,找不到经营者就无法组织调解,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陈柏村关于鄂州市**商行的举报单,反映该商家销售的“一罐低脂驼奶粉”不是低脂驼奶粉。1月26日上午,局执法工作人员前往鄂州市**商行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看该地址经营主体为:鄂州市华容区**通讯经营部,随即电话联系被举报商家法人刘**,经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后走访周边群众并联系所在村委会到场核实,确认该地址未有鄂州市**商行经营。综上,鄂州市**商行不在住所地经营,也无法取得联系,且因他人举报,该公司已于2025年1月22日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故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25年1月26日下午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应其要求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内回复。
二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以及作出何种处罚,与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均无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事项,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相关工单。1月26日上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鄂州市**商行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核查,走访周边群众并联系所在村委会到场核实,确认该地址未有鄂州市**商行经营。后通过电话联系被举报商家法人刘**,未与其取得联系。后查实因他人举报,该公司已于2025年1月22日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1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立案决定及原因,同时告知因无法联系到该市场主体,无法组织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事实有12315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关于**调查的现场笔录》、社区居委会证明材料、《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华容市监管异字〔2025〕00**号)、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现场检查照片、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过现场监督检查后,于1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
对于举报的处理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取决于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该举报事项有受理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对于行政机关已作出处理行为的,举报人能否针对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均未规定举报人对举报处理结果具有行政复议权。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权。无论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处理或者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直接影响。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作出处理,对申请人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本案举报处理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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