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新区)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2020年2月1日实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行业是高危行业,各乡镇(新区)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监管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遵循“严审批、重监管”的原则,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把好“入口关”。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区上下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工作,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把各项安全基础工作抓实抓牢。
二、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发证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新区)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核发证工作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合理布局的原则。严禁零售网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二是统一规划的原则。烟花爆竹零售布点防止密度过大,布点与生活小区或村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三是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布点进行规划和调整,在现有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数量基础上,坚持许可标准从严,宁少勿滥。四是保障安全的原则。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进行严格审查。将不具备安全条件、未达到安全规范化的经营单位予以淘汰。同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工作要遵照以下规范要求:
(一)范围及对象
行政区域内(但不包括2024年全域禁鞭的乡镇)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符合条件仍继续申请从事经营的零售点及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新申请户。
(二)发证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达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3)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3)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超市内销售;
(4)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
(6)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其他情形。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为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建筑,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规定,与非经营场所要有完全实体墙隔断,经营场所内的电气设备须采用防爆型(如防爆开关、防爆灯等)、电气线路须套管)。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零售(点)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管理制度上墙。
22.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23、统一悬挂门面牌匾及相关管理制度。
2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加装防爆摄像头是否运行正常,监控系统由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25、其他零售店(点)标准化规定的内容。
四、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零售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员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五、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1、初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超出申请时间的一律不予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向当地乡镇安监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乡镇安监站,由各乡镇安监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审查意见并上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华容镇、庙岭镇初审时间待定)。
2、复审。对各乡镇安监站上报符合初审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报的申请条件会同各乡镇安监站及安全专家进行现场复审,对现场审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3日内进行整改或重新选点,两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将不予办理。
3、培训。对复审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并发放合格证书。
4、发证。经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复审合格后并取得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由华容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
六、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落实管理。各乡镇安监站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要做好换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立从业人员的合法、安全经营意识。各乡镇安监站在许可证到期时应及时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收回,烟花爆竹零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统一收回管理。
2、严格监管,强化执法。区公安、消防、应急和市场监管局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仍在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户,将依法依规进行取缔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高度重视,严格审批。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核发证工作,按照“严审核、促安全”的原则,从严把好审核工作核查关口,对零售经营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和经营现场逐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上报,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确保本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
联系人:罗谦 电话:0711-3587918
华容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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