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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容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3-08-21

乡镇(新区),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

    现将《华容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华容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华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举报范围主要针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纳入举报范围,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网站、省阳光信访平台、市应急管理举报电话027-60876666、区应急管理举报电话0711-3587918,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章  举报办理程序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和指挥中心分别负责举报信息的登记、签批;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涉及举报信息的业务股室派人参加核查处理工作;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施以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第九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根据举报办理情况报告,对举报应当给予奖励的填写《华容区安全生产领城举报奖励审批表》《华容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由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规财股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规财股负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拨付举报奖励金,并将每年的举报奖励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瞒报、谎报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5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10万元。

(二)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实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部门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并在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举报人在《华容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者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银行账号,经核实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规财股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华容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查证不属实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四)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

(五)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 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判定标准子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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