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城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9DHYQ9A
法定代表人:简顺清(身份证号码4201041969404101200;电话:15327432799)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C区(淡莲轩)1栋1层商7室
本机关于2023年04月03日对你单位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03月31日20时50分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永详驾驶鄂AGA19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到武阳高速入口处的高架桥下(华容区庙岭镇黄泥畈村)准备倾倒,被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执法局联合执法发现,执法人员胡盛仪(执法证号:17080099146)、徐刚(执法证号:17080099142)向当事驾驶员高永详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手续,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永详不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鄂AGA196重型自卸货车被华容区交警暂扣。经现场勘验、提取书证,依法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案件调查已于2023年04月07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2023年03月31日20时50分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永详驾驶鄂AGA19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到武阳高速入口处的高架桥下(华容区庙岭镇黄泥畈村)准备倾倒,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武阳高速入口处的高架桥下(华容区庙岭镇黄泥畈村)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永详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鄂AGA196重型自卸货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简顺清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高永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高永详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事实;
证据六:编号为华容区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001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七:影像资料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以上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武汉安亦鑫物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经批评教育后立即停止处置建筑垃圾,并将装运的建筑垃圾返回武汉,降低危害后果。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序号9“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情形。
2023年0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容城罚先告字﹝2023﹞第00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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