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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鄂州市监抽告(2022)9号)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2-10-18

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5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华容区君和酒坊经营的纯谷酒(规格:散称、生产日期:2022-05-10进行了抽样检测,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S1471),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实测值为:0.152,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3MA4CLJYQ0X)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0703000286)。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纯谷酒是当事人生产,未建立生产记录及投料记录,检验出的“甜蜜素”是当事人在生产时为改善白酒口感而添加的,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纯谷酒当事人共生产了200斤,销售价格为8元/斤,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未建立销售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其销售白酒的时间已较长,截止到2022年9月13日未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的白酒。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召回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涉嫌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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