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华容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华容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东西部协作资金、省内区域协作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等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华容区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清查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区级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协调,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乡镇、村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扶贫资金流向,清查资金投入最终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摸清项目资产底数,由乡镇、村逐级建档,各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并审核确认后,报区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特色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固定资产,以及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置、建设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项目资产清查的重点是非到户类资产。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产名称、类别、投入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形成资产规模、购建时间、计划使用年限、确权情况、运营管护现状等信息。要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工作成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乡镇每年第一季度应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础台账,办理项目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稳妥推动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开展确权。确权方式为印发确权文件。
第八条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参考目前的管理现状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资产权属可以按比例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区、乡镇、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资产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不明晰的,由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需在区、乡镇、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产权归属单位登记造册,区、乡镇、村三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运营管护
第十条 区政府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一)对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乡镇要指导村级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二)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制定管护流程,确保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其中,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与管护。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促进到户项目资产持续发挥帮扶效益。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特色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扶贫项目的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以区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集中统一运营管护。
第十二条 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负责落实,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工作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备案。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注重激发内生动力,鼓励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采取购买公益岗位、开展产业奖补等方式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劳动增收。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鼓励通过资产收益支持带贫机制健全、帮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发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进行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十七条 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确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产安全。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区政府要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区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要理清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评价;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对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华容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华容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共华容区委 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区级衔接资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区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资金、欠发达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农村低保五保兜底保障资金等。
第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区”,中央、省、市衔接资金切块下达,区政府为接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四条 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区级分配中央、省、市、区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推动均衡发展。对25个乡村振兴重点村给予倾斜支持。
区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区发改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财政局分别商区乡村振兴局、区发改局、区民宗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拟定中央、省、市、区衔接资金各任务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衔接资金分配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展生产贷款,可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的省以下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中产业发展项目。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六)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七)注资融资平台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
(三)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入项库、不得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中央衔接资金分配下达到县30日内,审核汇总各地区域绩效目标送省财政厅备案。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参照《财政部办公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区级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二)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报账责任主体,落实衔接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实际支出进度作为衔接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区财政局利用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对衔接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部分,执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按照《华容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脱贫攻坚期内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年度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容政办发〔2019〕5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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