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
贫困户可以享受的扶贫政策
一、健康扶贫政策
1.贫困人口凡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或市域外就医,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不享受健康扶贫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
2.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含意外伤害住院),政策范围内“985”。
3.贫困户除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镇卫生院1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4.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含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5.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6.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照原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一般贫困户)按照200元标准由政府给予定额参保补贴。
7.脱贫攻坚期内,全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制度,在2020年底前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
8.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住院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保险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9.特殊慢性病是指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苯丙酮尿症等24种门诊慢性病。
10.严格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市域外转诊率。严禁无序就医,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三)定点医院。
1.三级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鄂钢医院、
2.二级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三医院、市二医院、华容区人民医院、梁子湖区人民医院。
3.一级:市优抚医院、凤凰医院(限重症精神)、市优抚医院城东分院(限重症精神)、华仁康复医院(仅限脑瘫)。
4.各乡镇卫生院。
(四)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1.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2.农村贫困人口中常年在市外务工人员异地患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住院所在地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含单位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村级组织证明,回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窗口手工结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享受建议转诊待遇)和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后,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农村贫困人口经转诊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开通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直接结算;在未开通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患者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回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结算窗口手工结算。直接结算的,按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补齐相关待遇;全额垫付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后,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新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教育扶贫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各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资助标准为每生500元/学期,对特别困难的幼儿减免保育费。
2.义务教育阶段。在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就读子女,生活补助小学、初中每生分别500、625元/学期,并减免学费;非寄宿生参照寄宿生标准,区级负责资助(2016年秋季开始实施)。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每生给予1500元/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并免除学费(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全日制录取通知书申请大学新生路费资助(省内500元,省外1000元)。
4.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中职、高职学生每生分别1000、1500元/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可申请最高8000元/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全额贴息。同时可享受扶贫部门雨露计划,2017年秋季开始2500元/学期。
5.高等教育。在大学(本科及以上)在校就读子女,区级给予助学资助1500元/学期(2018年春季开始实施)。对大学生(含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分别最高8000、12000元/学年。
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1.改造标准。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进行改造,加固维修后还可使用20-30年;D级危房,结构质量应当达到抗震防灾基本要求,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户,3人以下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
2.补助标准。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应不低于13000元,每户补助14000—16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总金额35000元。
四、就业创业扶贫政策
1.培训补助。对贫困劳动力参加扶贫培训40课时以上,提供每人每天50元的伙食和交通补助。
2.创业补贴。贫困户创办农家乐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对贫困人口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带动3人以上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贫困家庭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生态文明公益性岗位。对未享受民政兜底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缺乏或需照顾家庭而不能外出务工人员等“就业困难户”,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800元/人。
4.就业奖励。工业企业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用工合同以上的,每吸纳一名贫困人员,给予2000元就业奖励,不超过2万元。用人单位与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补贴。
5.贴息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最高达10万元的贷款扶持,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达50万元的“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两年贴息扶持。
6.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按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务工每人每年分别补贴交通费500、300、100元。
7.外出务工奖补。对外出务工超过三个月以上且个人工资收入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工资收入5%给予奖补,户奖补不超过5000元。
五、发展产业扶贫政策
1.集中连片发展林果1亩以上的(违规种植除外)补贴300元/亩。
2.种植水稻、湘莲、西甜瓜、甜玉米、马铃薯、芋头、大豆等种植1亩以上的补贴200元/亩。
3.种植中药材、花卉、蔬菜、桑蚕养殖、大蒜等1亩以上或发展稻虾综合种养植5亩以上的补贴500元/亩。
4.贫困户种植食用菌按一个菌棒一次性补助1元,室内种植按一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5.贫困户愿意参加科技培训的,每户给予200元物化补贴。
6.养兔10只以上补助20元/只;养蜂3箱以上补助300元/箱;养家禽50只以上的补贴5元/只;养殖1头牛以上的(耕牛除外)补贴1000元/头;养羊10只以上的补贴200元/只;养猪3头以上补贴200元/头。
7.非一年度种植业上年度已享受补贴的面积和畜牧业,下年度不再重复享受补贴;单个地块每年奖补一补助;种植业和畜牧业奖补每户分别不突破5000元。
8.对现有精养鱼池清淤改造,每亩补助1000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9.生态养殖青、草、鲢、鳙四大家鱼,每亩补助鱼种费500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10.生态养殖名特优水产品,每亩补助鱼种费800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11.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奖补,与贫困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务工人员年固定务工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每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支付贫困人员工资总额10%的补贴,最高补贴至5万元。
六、金融扶贫政策
1.全区有一定还款能力和有较好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五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政府兜底建档贫困户)发展产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小额信贷。
2.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小型农机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等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3.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七、兜底保障扶贫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低保实行按标施保、差额补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4月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50元),按差额补助享受低保金。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救助对象实行兜底保障每人每月450元。
2.特困供养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审核后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可自愿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2019年4月起,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60元,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经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评估,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按2018年每人每月1132元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费,明确专职护理员负责护理照料。
3.孤儿供养政策:指父母双亡或其父母由法院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18年,孤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4.临时救助政策:对因急难型困难、支出型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按以下情形救助:
(1)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或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按照每人不低于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情形较重的按6倍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按最高不超过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受伤紧急入院抢救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患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超出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区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2倍(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金额);因病致贫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其子女就读期间,每年按照不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4)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给予临时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医疗救助政策:(1)资助参加医保。资助每年11月份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政策性居民医疗保险。
(2)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3种重特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四种疾病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另有专项定额补助),且办理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自付合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住院医疗救助:
①一般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患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不含门诊定额救助金额,下同);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不属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1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7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经上述各项保险赔付、救助后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予以兜底保障。
6.设立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设立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和村级(社区)困难群众互助救助基金,对特困群众进行救助。区级救助情形及救助标准分以下几种:
(1)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①全区“三无”对象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市级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实行全额兜底救助。②其他困难群众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然导致生活困难的,年度内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超出的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1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20%比例予以救助;10000-30000元的部分按15%比例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③凡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及门诊费用在10万以上的视情况给予3000元至20000元一次性救助。
(2)遭遇以下特殊情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①因遭受车祸、溺亡、坠亡等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无事故责任人,或者有事故责任人但无赔偿能力的,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凭当事人提供交警、劳动监察、所在单位认定的证明,是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情一次性救助10000元至30000元,其他群众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至20000元。②因突发性火灾等灾害(自然灾害损失按国家救助政策执行),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是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情一次性救助10000元至30000元,其他群众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至20000元。③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一般情况下由村级互助救助资金解决。如果仍然出现生活困难的,经群众评议无异议的可视情给予1000元至5000元一次性救助。
(3)设有村级(社区)困难群众互助救助基金的村(社区),对各级救助后家庭和人员仍陷于紧急、危急困境的,经区村(社区)互助救助小组评审批准后,视情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
7.其他政策。①救灾救济:包括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含受灾冬春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应急生活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因灾损房维修、“两属两户”政策性农房保险。②助学政策:2017年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全国高考并被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人,专科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人。福彩助学是对分散供养孤儿考上大学后由省福彩中心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资助,直到大学毕业。③高龄津贴:2018年对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500元发放。
八、残疾人保障政策
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 元; 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不是低保对象)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 元; 若残疾人对象既是低保对象又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2.残疾人康复补贴保障。①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兜底项目。门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办理了重症慢性病重性精神病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重症慢性病重性精神病门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住院: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自知力缺失的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民政医疗救助报销以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40%,医疗救助基金承担2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20%。②0-15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0-6岁患有脑瘫、听力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残疾儿童,对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的特困残疾儿童实行定额医疗保障,其中城乡特困难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门诊费900元,康复训练与治疗费1.58万元;7-15岁特困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训练和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残联按病种每例补贴0.8万元。③对有辅助器具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残疾人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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