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政策
华容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
一、健康扶贫政策
(一)享受对象。全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帮扶政策。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
2.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华容区精准扶贫医疗证》在辖区内医疗机构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单位:区卫计局)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属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落实单位:区人社局)
4.农村贫困人口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由属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落实单位:区人社局)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华容区区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与医疗机构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提交本人身份证、华容区精准扶贫医疗证和医保证等证件,取消入院门槛费和住院押金,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就诊治疗;出院时通过“一站式”服务及时结清费用。(落实单位:区卫计局)
6.辖区内医疗机构每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次健康体检。(落实单位:区卫计局)
7.辖区内医疗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高危人群和普通慢病患者分类管理,为其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统一购买鄂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包,其个人应承担部分(20元/人/年)由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列支。(落实单位:区卫计局)
8.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含除外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和分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一站式结算后,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要达到90%。
9.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要达到80%。特殊慢性病是指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等23种门诊慢性病。(落实单位:区人社局、卫计局)
1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不超过5000元。(落实单位:区卫计局、人社局、民政局)
(三)定点医院。
1.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省人民医院、省中医医院、省肿瘤医院、中南医院、陆军总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省妇幼保健院。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三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优抚医院、飞鹅社区医院、凤凰社区医院、西山社区医院、怡亭铭社区医院、鄂钢医院、鄂州二医院、市优抚医院城东分院(患重症精神病人)、凤凰医院(患重症精神病人)、华仁康复医院(患脑瘫病人)。
3.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医院(不含建华中医院、吴都航宇医院、觉华中医院、程潮铁矿职工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
(四)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1.农村贫困人口凭本人身份证、《鄂州市精准扶贫医疗证》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取消住院起付线,免交住院押金,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票制”即时结算。
2.农村贫困人口应在指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健康扶贫医疗保险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凡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现行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3.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享受到健康扶贫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申报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做到随到随评。
4.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5.农村贫困人口中常年在市外务工人员异地患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住院所在地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含单位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村级组织证明,回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窗口手工结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享受建议转诊待遇)和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后,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6.农村贫困人口经转诊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开通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直接结算;在未开通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患者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回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结算窗口手工结算。直接结算的,按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补齐相关待遇;全额垫付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后,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7.下列费用不享受精准扶贫医疗保险政策: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工伤(包括被雇用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义眼、义肢、移植器官源、视力和齿形矫正、交通事故、计划生育(如:节育环取出术、输卵管通液术、人工受孕等)、性传播疾病、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保健性疗法和保健、按摩、减肥、增胖、增高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8.在原精准扶贫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我区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险待遇。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精准扶贫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上线前均可予以追溯补报。
二、教育扶贫政策
(一)享受对象。全区在校在籍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各阶段学生给予政策资助,确保贫困学生不因贫而失学,家庭不因学而致贫。
(二)帮扶政策。
贫困学生在教育部门享受的资助政策,分春秋两学期实施。
1.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在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资助标准为每生500元/学期,对特别困难的幼儿减免保育费。由幼儿就读幼儿园完成相关资助工作。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就读子女,生活补助小学每生500元/学期,初中每生625元/学期,并减免学费,由所就读的寄宿制学校完成相关资助工作(建档立卡家庭非寄宿生子女的生活补助区级负责资助,2016年秋季开始实施)。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在高中就读子女,每生给予1500元/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并免除学费(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三就读子女,暑期凭全日制录取通知书可以申请大学新生路费资助,大学新生路费资助标准为省内就学资助500元,省外就学资助1000元(未享受国家大学新生路费资助的,由区级负责资助)。
4.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中职学生每生1000元/学期、高职学生1500元/学期的国家助学金),根据高职学生意愿,可以申请最高8000元/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全额贴息。同时可享受扶贫部门雨露计划,2017年秋季开始是每生2500元/学期。
5.高等教育。贫困家庭在大学(本科及以上)在校就读子女,区级给予助学资助1500元/学期。对大学生(含高职高专、本科)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学年,研究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学年。
(三)资助程序。
1.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资助程序。
(1)申请受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贫困生学生资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批通过后报中心学校审核,再上报教育局。
(2)信息公开。学校对拟定的贫困学生资助名单在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区教育局协调区财政局将审核后名单放在财政政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资金发放。国家政策性资助资金直接由信用社拨付到资助学生的账户。高中阶段享受免学费的学生由学校和教育局汇总资助学生的名单和减免学费金额,由财政局将减免学费的资金拨付到学校,学校先免后补。高等教育助学资助的学生由村级统计,中心学校审核汇总资助学生的名单报区教育局,实行社会发放。
2.享受区级资助政策的资助程序。
1.在华容区内学校就读小学、中学的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申请一补资助的程序与享受建档立卡家庭在校寄宿生的程序一致。
2.华容区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在区外就读小学、初中的子女,由各乡镇负责联系所有精准扶贫户主或子女填写一补资助申请表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扶贫办公章。申请表、汇总表样式由乡镇中心学校提供。资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协同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资助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3.贫困家庭在大学就读子女,由各包保责任人负责联系包保贫困户户主或子女填写资助申请表,并要求贫困学生提供在读证明,加盖就读学校公章;资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协同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资助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享受对象。全区所有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4类重点对象)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二)帮扶政策。
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进行改造,加固维修后还可使用20-30年;D级危房,改造后房屋要科学选址、结构质量应当达到抗震防灾基本要求,必须设置圈梁、构造柱等抗震结构,有满足砌筑砂浆的标号和质量要求,通风良好,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户,3人以下农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根据(鄂建文【2017】25号)文件精神,原则上,4类重点对象C级危房改造,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1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D级危房改造,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20000元,区政府再给予D级危房改造贫困户每户补助15000元,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就业创业扶贫政策
(一)享受对象。全区劳动年龄段有培训需求的贫困人员和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帮扶政策。
1.培训补助。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对参训的贫困劳动力参加扶贫培训40课时以上,提供每人每天50元的伙食和交通补助。
2.创业补贴。贫困户创办农家乐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对贫困人口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带动3人以上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贫困家庭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生态文明公益性岗位。对未享受民政兜底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缺乏或需照顾家庭而不能外出务工人员等“就业困难户”,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800元/人。
4.就业奖励。工业企业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用工合同以上的,每吸纳一名贫困人员,给予2000元就业奖励,不超过2万元。用人单位与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补贴。
5.贴息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最高达10万元的贷款扶持,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达50万元的“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两年贴息扶持。
6.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区级按省外务工人员每人每年补贴交通费不超过50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年补贴交通费不超过300元,市内每人每年补贴交通费不超过100元。
7.外出务工奖补。鼓励贫困劳动力主动外出务工,对外出务工超过三个月以上且个人工资收入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区级按工资收入5%给予奖补,户务工奖补不超过5000元。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
(1)符合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外出务工奖补条件。贫困户必须提供个人工资银行流水发放3个月的记录。
(2)就业创业培训。对具备条件的贫困人员,人社局将根据他们的培训意愿统筹安排班次,并采取送培训下乡、进村等形式实现“应训尽训”。
(3)符合创业补贴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4)符合就业奖励条件:全区所有工业企业吸纳贫困人员就业,提供就业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证。
2.申报程序。申请→包保责任人和第一书记对就业申请真实性负责核实→村审查→乡镇预审→区就业扶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3.项目验收。各村对就业奖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乡镇劳动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形成汇总表,报区就业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复核。由报区就业扶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上报资料审核,确定就业扶贫补助资金金额。
五、发展产业扶贫政策
(一)享受对象。全区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发展特色种植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帮扶政策。
1.贫困户承包(租赁)集中连片发展林果1亩以上的(违规种植除外),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之外,一次性补贴300元/亩,最高补贴至5000元。
2.贫困户种植水稻(按年补200元/亩),湘莲、西甜瓜、甜玉米、马铃薯、芋头、大豆等种植1亩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元/亩,最高补贴至5000元。
3.贫困户种植中药材、花卉、蔬菜、桑蚕养殖等1亩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0元/亩,最高补贴至5000元。
4.贫困户种植大蒜1亩以上或发展稻虾综合种养植5亩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0元/亩,最高补贴至5000元。
5.贫困户种植食用菌按一个菌棒一次性补助1元,室内种植按一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6.贫困户愿意参加科技培训的,农业部门优先安排进行培训,每户给予200元物化补贴。
注:①非一年度种植业如林果、药材等,上年度已享受补贴的面积,下年度不再重复享受补贴。②单个地块每年奖补一季作物,种植业每户累计奖补不突破5000元。
7.对非禁养区有意愿从事畜牧业发展且环保达标的贫困户,养兔10只以上,一次性补助20元/只;养蜂3箱以上,一次性补助300元/箱;养家禽50只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元/只;养殖1头牛以上的(耕牛除外),一次性补贴1000元/头;养羊10只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元/只;养猪3头以上,一次性补贴200元/头。
注:①上年度已享受补助的畜牧业,下年度继续存栏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②每个贫困户畜牧业奖补资金总和不超过5000元。
8.对现有精养鱼池清淤改造,每亩补助1000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9.生态养殖青、草、鲢、鳙四大家鱼,每亩补助鱼种费500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10.生态养殖名特优水产品,每亩补助鱼种费800元,最高补贴至5000元。
11.种植业:按每个技术员全年指导贫困户10户以上,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进行科学指导(贫困户认证,农办、扶贫办考核),全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指导10户补助1000元,每增1户增补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2.养殖业:按每个技术员全年指导贫困户10户以上,养殖规模养蜂15箱以上,养家禽500只以上,牛100头以上,养猪、羊200头以上进行科学指导(贫困户认证,农办、扶贫办考核),全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指导10户补助1000元,每增1户增补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3.水产业:按每个技术员全年指导贫困户5户以上(贫困户认证,农办、扶贫办考核),全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指导5户补助1000元,每增1户增补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4.农机、农村能源:按每个技术员全年指导贫困户5户以上进行科学指导(贫困户认证,农办、扶贫办考核),全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指导5户补助1000元,每增1户增补200元)。
15.贫困户购置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农机具的,给予20%的补贴,按标准建设0.5亩以上农业大棚(钢架)的,一次性补贴3000元/亩,最高补贴至1万元。
16.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必须与贫困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务工人员年固定务工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每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支付贫困人员工资总额10%的补贴,最高补贴至5万元。
(三)申报相关程序。
1.申请条件和相关手续。
(1)自主种养农业产业:享受种植、养殖扶贫政策的贫困户,按间隔无害化种植,无害化处理养殖才可享受产业扶贫。而且必须是贫困户本人种养业,不得由非贫困人员或其他处(合作社、公司等)代种养;上年度享受过的贫困户产业,非一次性的种植养殖业(如林果、牛羊)只能新增部分享受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村进行申请,填写农业产业扶贫申请表,并提供贫困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确权证复印件、如有土地流转须附合同等资料、水面养殖承包合同、鱼池改造建设前、中、后照片。
(2)技术服务农业产业扶贫:享受技术服务扶贫政策的人员向所在村进行申请,填写农业技术服务扶贫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所指导服务贫困户协议合同等。
(3)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产业扶贫:享受新型经营主体扶贫政策的业主向所在村进行申请,填写新型经营主体扶贫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与贫困户签订的正式劳务合同,对公账户工资代发协议,经营主体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及股东证件资料)。
2.申报程序。申请→包保责任人和第一书记对农业产业申请真实性负责核实→村审查→乡镇预审→区农业产业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区农林局)或区水务水产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区水务水产局)汇总。
3.项目验收。各村对农业产业扶贫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乡镇扶贫办、农业、水务水产等部门审核,乡镇扶贫办负责贫困人员身份审核,乡镇农业、水务水产等部门负责种植情况审核,合格后形成汇总表,报区农业产业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水务水产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复核。由区农业产业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水务水产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乡镇农业、水务水产等部门现场复核、调查、整改、验收、公示,确定农业产业扶贫补助资金金额。
六、金融扶贫政策
(一)享受对象。全区有创业就业潜质、有技能素质、有劳动能力,有生产项目、有一定还款能力和有较好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五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政府兜底建档贫困户)。
(二)帮扶政策。
1.贫困户发展产业,可申请“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小额信贷。
2.贷款的用途:主要用于购置小型农机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等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3.贷款额度: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评级授信并通过市扶贫办和合作银行的共同审核后可获得5万元以下小额信用贷款,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到10万元。
4.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具体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放贷款。
7.贷款贴息: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贫困农户享受100%财政贴息。
(三)贷款程序。贫困户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推荐→乡镇扶贫部门初审→所在乡镇农行现场核实,确定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据,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贷后管理→贷款到期收回。
七、兜底保障扶贫政策
(一)享受对象。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农村特困、农村分散供养孤儿、农村低保条件的,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建立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和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农村特困、孤儿、低保补助水平。对其他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户实行按标施保、差额补助;整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救灾救济、贫困助学等社会救助政策。
(二)帮扶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低保实行按标施保、差额补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4月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50元),按差额补助享受低保金。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救助对象实行兜底保障每人每月450元。
2.特困供养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审核后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可自愿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2018年4月起,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40元,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经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评估,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按2018年每人每月1132元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费,明确专职护理员负责护理照料。
3.孤儿供养政策:指父母双亡或其父母由法院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18年,孤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4.临时救助政策:对因急难型困难、支出型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按以下情形救助:
(1)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或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按照每人不低于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情形较重的按6倍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按最高不超过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受伤紧急入院抢救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患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超出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区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2倍(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金额);因病致贫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其子女就读期间,每年按照不超过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4)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给予临时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本区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医疗救助政策:(1)资助参加医保。资助每年11月份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政策性居民医疗保险。
(2)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3种重特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四种疾病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另有专项定额补助),且办理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自付合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住院医疗救助:
①一般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患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不含门诊定额救助金额,下同);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不属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1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7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经上述各项保险赔付、救助后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予以兜底保障。
6.设立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设立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和村级(社区)困难群众互助救助基金,对特困群众进行救助。区级救助情形及救助标准分以下几种:
(1)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①全区“三无”对象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市级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实行全额兜底救助。②其他困难群众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然导致生活困难的,年度内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超出的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1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20%比例予以救助;10000-30000元的部分按15%比例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③凡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及门诊费用在10万以上的视情况给予3000元至20000元一次性救助。
(2)遭遇以下特殊情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①因遭受车祸、溺亡、坠亡等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无事故责任人,或者有事故责任人但无赔偿能力的,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凭当事人提供交警、劳动监察、所在单位认定的证明,是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情一次性救助10000元至30000元,其他群众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至20000元。②因突发性火灾等灾害(自然灾害损失按国家救助政策执行),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是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情一次性救助10000元至30000元,其他群众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至20000元。③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一般情况下由村级互助救助资金解决。如果仍然出现生活困难的,经群众评议无异议的可视情给予1000元至5000元一次性救助。
(3)设有村级(社区)困难群众互助救助基金的村(社区),对各级救助后家庭和人员仍陷于紧急、危急困境的,经区村(社区)互助救助小组评审批准后,视情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
7.其他政策。①救灾救济:包括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含受灾冬春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应急生活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因灾损房维修、“两属两户”政策性农房保险。②助学政策:2017年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全国高考并被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人,专科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人。福彩助学是对分散供养孤儿考上大学后由省福彩中心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资助,直到大学毕业。③高龄津贴:由区老龄办对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2018年对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500元发放。
(三)申报程序。
1.应具备的条件:(1)本市常住居民户口;(2)在本市范围内常住;(3)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和财产标准均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
2.应提供的资料:(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明;(2)家庭居住证明;(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5)家庭合法收入证明;(6)家庭合法支出证明;(7)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8)其他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城乡居民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家庭财产收入调查(个人申报、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家庭比较、实物查看、行业评估)、民主评议(评议结果须公示)、联合审批(审批结果须公示)的程序进行。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城市低保对象应于每个季度末、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到低保受理机构进行续保登记。
八、残疾人保障政策
(一)享受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帮扶政策。
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 元; 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不是低保对象)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 元; 若残疾人对象既是低保对象又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2.残疾人康复补贴保障。①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兜底项目。门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办理了重症慢性病重性精神病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重症慢性病重性精神病门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住院: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自知力缺失的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民政医疗救助报销以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40%,医疗救助基金承担2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20%。②0-15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0-6岁患有脑瘫、听力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残疾儿童,对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的特困残疾儿童实行定额医疗保障,其中城乡特困难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门诊费900元,康复训练与治疗费1.58万元;7-15岁特困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训练和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残联按病种每例补贴0.8万元。③对有辅助器具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残疾人辅助器具。
3.残疾人创业补贴政策。贫困残疾人经营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2000元;在城区或集镇开办按摩店等服务业,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在农村发展水产养殖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3000元;创办独资或控股企业,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20000元;年收入5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其中残疾人不低于50%,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40000元。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户籍所在乡镇残联进行申请。
2.所需资料:①申请书;②村(社区)证明;③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④张两寸白底彩照;⑤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⑥近期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与自身身体状况有关的就诊资料(病历、影像资料)等。
3.申请精神、智力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申请残疾人证的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从以下三项中任选一项:①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②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4.其他申请条件:①听力障碍者,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②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方可提出申请;③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申请人最近一年来的服药和治疗病历复印件;④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病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5.受理。①各乡镇残联负责受理。乡镇残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初审,由受理人对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指导其或其监护人现场填写完整,并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②初审不合格的,乡镇残联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6.评定。①申请人收到乡镇残联受理通知单后,到通知单指定的时间和医院进行残疾评定,我区暂定时间如下:
肢体类、视力类:每月21日上午华容区人民医院。
精神类:每个星期二、星期五下午鄂州市优抚医院,每个星期一至星期三鄂州市精神病医院。
智力类:每个星期二、星期五下午鄂州市优抚医院。
听力类:每个星期二、星期五上午鄂州市中心医院。
言语类:每个星期三上午鄂州市中心医院。
(确实需要上门鉴定的,必须提前跟区残联进行联系)
②评定医院根据申请人身体状况作出评定结论,并将资料交到区残联审核。
7.公示和回访。①经过评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区残联于每月下旬将评定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②如果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信件和电话,区残联将组织评定专家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回访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可以办理证件。
8.审批。公示结束后,区残联审核无误,将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批准办理残疾人证。
9.发放。区残联将残疾人证于每月10日前邮寄发放给申请人。
10.证件遗失。由持证人向区残联提交残疾人证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区残联于每季度上旬在报纸或公共媒体发布遗失声明,发布声明5个工作日后,即可补办。
11.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自残疾证发证日期一年后才能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12.迁移。户口迁移,残疾人证也要随户口一并迁移。第一步,残疾人携带残疾人证、公安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到区残联办理迁出手续;第二步,残疾人携带由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单和密封的残疾人证档案,到户口迁入地办理残疾人证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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