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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4-1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中心):

为规范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平台运行安全,现将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1月5日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包括各类就业经办、统计监测、培训监管和湖北公共招聘网等省集中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平台正常、高效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集中建设,供各地共享使用,实现全省业务流程和经办模式以及数据标准的统一、全省业务协同处理和信息集中共享、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平台的运行管理,各级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负责规范使用平台。各方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省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业务发展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开发完善平台业务功能,统一平台经办业务规程;

(二)负责审批各地需求变更和数据修改类报告,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级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分配、操作培训、应用指导及问题解答工作。

第五条 市级就业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批所辖地区的需求变更和数据修改申请;

(二)负责为所辖地区业务经办人员提供账号注册、权限分配、使用指导及问题解答服务;

(三)负责所辖地区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轮岗人员和新进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平台;

(四)负责定期收集所辖地区业务经办人员的合理化需求和建议,并及时报送省中心。

第三章 权限管理

第六条 平台用户权限实行省、市二级管理。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市级系统管理员的授权审批,市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及所辖地区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审批。各市级就业局建立业务经办人员账号管理及权限分配的管理台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县级系统管理员。

第七条 市级系统管理员如因新增账户或岗位变动等需分配、变更权限,要严格按照业务权限变更流程申请、审批、上报。经审批通过后由省级系统管理员统一配置(申请表见附件1)。

第八条 各市级就业局要建立平台账户的授权审批流程,按照“最小授权、权限分离”的原则对平台各类岗位进行权限划分。各岗位间的权限应保持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个业务经办人员只能申请一个账号。

(一)业务经办人员如因新增账户或岗位变动等需分配、变更权限,应由其所属部门明确权限分配、变更需求。经审批通过后由市级系统管理员统一配置(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业务经办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移交全部资料文档,由市级系统管理员及时注销其账户,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因工作需要,超出授权范围或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为特殊授权。各市级就业局严格控制特殊授权,业务经办完成后及时收回权限,并对审批办理材料做好存档以备审查,做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九条 各级就业局必须在平台中实时经办各项就业业务,不允许在平台之外办理业务。在平台外办理的各项业务属于非法业务,不允许事后补录数据。

第十条 数据修改权限赋予市级系统管理。本着“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级系统管理员可以利用前台数据维护功能修改、删除数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数据修改流程进行申请、审批、上报(申请表见附件3)。审批通过后通过前台对异常数据进行维护。所有数据维护审批材料做好存档以备审查。

第十一条 各市级就业局如因平台数据维护功能无法满足数据修改需求,由市级就业局以书面形式向省中心提交报告,省级系统管理员根据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就业局要提高数据质量,落实数据主体责任。省中心将数据质量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发现数据弄虚作假、以数谋私、擅自篡改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需求管理

第十三条 出现政策、经办规程变化,或系统功能完善等情形,需新增或变更平台相关功能模块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需求变更流程进行申请、审批、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就业局如需申请需求变更,填写《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需求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经本级就业局审批盖章,上报市级就业局审批盖章,最后上报省中心。

第十五条 省中心收到需求变更后,综合评估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变更影响,决定是否变更。如同意变更,则组织运维公司开发相关功能;如不予变更,则将不予变更理由反馈至申请部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规定和标准规范,不得利用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平台用户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登记管理员或业务经办人员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平台账户口令应具备一定的复杂度,需要定期更换。

第十九条 各级就业局要遵守数据保密要求,确保数据在下载、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对在业务工作中获知的公民个人和用人单位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于违规操作导致数据泄露、篡改、毁损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省中心负责制定平台运行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启动对应级别的预案,并及时通知各市级就业局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市级就业局成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应急预案。

(一)本地硬件、网络或浏览器故障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业务的,应及时发布通知,疏导办事群众并迅速解决;

(二)其他情况则应迅速上报省中心,并根据省中心的反馈,及时告知办事群众。能立即解决的尽快处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请群众留下相关资料和联系方式,待故障解决后再通知其前来办理或 告知其办理结果。

第八章 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就业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信息化机构并配备系统管理员。市级至少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县级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需要在省中心实名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就业局可采用公开招考、聘用和服务外包等模式选拔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地平台的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中心每年对平台应用、数据质量和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就业相关工作评估、就业资金分配、工作评优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市级就业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内平台应用通报制度,对本地区内的平台应用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劳就〔2016〕 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员变更申请表

2.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业务员权限变更申请表

3.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数据修改申请表

4.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需求变更申请表

 

 

 

 

 

附件1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员

 

 

变更申请表

 

 

 

 

 

 

 

 

系统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提交人联系电话

 

      

申请
类别

系统管理员信息

具体要求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新增

 

 

 

例:新增系统管理员用户、新
增业务模块分配权限等

注销

 

 

 

例:注销系统管理员账号、收
回管理权限等

 

 

 

 

 

 

 

 

 

 

市级就业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省中心信息
部门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根据风险防控要求,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业务经办人员。

 

附件2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业务员

 

 

 权限变更申请表

 

 

 

 

 

 

 

 

系统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提交人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业务员信息

具体要求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新增

 

 

 

例:新增经办人员账号、新增
业务模块等

注销

 

 

 

例:注销经办人员账号、收回
业务权限等

 

 

 

 

 

 

 

 

 

 

申请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就业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说明:办理结果由市级系统管理员实施后填写。

 

附件3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数据修改申请表

 

 

 

 

 

 

系统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提交人联系电话

 

 

 

问题描述

  (提交人需详细描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数据处理
  


(提交人需给出数据处理意见,例如需要处理数据的批次号、身份证号等)

 

 

县级就业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就业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需求变更申请表

系统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提交人联系电话

 

变更原因

(提交人需提出变更依据及变更目的,包括相关资料、政策文件等内容)

需求描述

(提交人需详细描述需求变更的内容,可附上图片说明)

县级就业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就业局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省中心业务
部门意见

      

省中心信息
部门意见

      

省厅信息
中心意见

      

备注:1.县级申请:业务经办人员填写→县级就业局确认盖章→市级就业局确认盖

 

→上报省中心。

 

 2. 市级申请:业务经办人员填写→市级就业局确认盖章→上报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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