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管理体制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宣传教育
3.2 培训
3.3 演练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 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4.4 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应急措施
5.5 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后期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医疗保障
7.2 人力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财力保障
7.5 物资保障
8 信息发布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管理
10.3 解释机构
10.4 实施时间
11 附件
华容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华容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a)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防、应对、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b)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c)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d)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i.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⑴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的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特别严重的。
⑵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ii.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⑴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我国出现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⑵一起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iii.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⑴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⑵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iv.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⑴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⑵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e) 管理体制
i.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ii.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
iii.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由区政府负责;
iv.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乡镇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v.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f) 工作原则
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a) 指挥机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i.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协助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参与大型商场、超市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教育局参与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参与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置,负责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区分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住建局协助调查处理建设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食用水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区卫健局负责实施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与相关部门一起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职责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较大级别(III级)、一般级别(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ii.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职责如下:
⑴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指导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⑵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⑶综合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⑷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
⑸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iii.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⑴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工作,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销毁或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及时移交相关案件。
⑶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负责,迅速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⑷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处分违纪违规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⑸专家咨询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控制措施。
⑹物资保障组
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启动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保证应急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⑺信息发布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记者采访事故发生现场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⑻善后处置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参与,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b) 办事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监测、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
c) 咨询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咨询专家库,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与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和建议。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a) 宣传教育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b) 培 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
c) 演 练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4) 监测与预警
a) 监 测
教育、农业农村、卫健、发改经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和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要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b)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i.确定预警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ii.发布预警信息。一级、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或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发布警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突发事件预警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分别由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警报;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警报由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
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iii.警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c) 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i.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反映食品安全事故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ii.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
iii.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iv.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d) 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i.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ii.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iii.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iv.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v.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a) 应急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境外涉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内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示和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c) 指挥协调
需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i.视情况向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尚未启动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区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与此相关的其它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地方预案应当随之启动;与该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关联或关联不大的,不启动或启动与危害程度相应的地方预案。
ii.由乡镇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区政府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或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iii.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相应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d) 应急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乡镇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其类别、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i.组织和抢救受害人员,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它求助措施。
ii.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害范围。
iii.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使用;请示上级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提供医疗、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和应急救援物资,保证供给。
iv.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v.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vi.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e) 应急结束
事发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在确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在此基础上,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处置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 恢复与重建
a) 后期处置
i.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社会治安秩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适时进行督办。
ii.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的开展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赔偿工作。
iii.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它地区提供资金、物质和人力支援。
b) 调查与评估
i.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
ii.区政府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iii.区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对前一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a) 恢复重建
i.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等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ii.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政府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区政府负责。
(7)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a) 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应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制定救援方案。
b) 人力保障
区、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运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民兵组织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c)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d) 财力保障
区、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
对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评价。
区、乡镇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别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区、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8) 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理。
(10) 附 则
a) 名词术语
i.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ii.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iii.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iv.高风险食品: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b) 预案管理
10.2.1 区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10.2.2 各乡镇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c)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d)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 附 件
华容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 华容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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