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鄂州市庙岭百家福超市经营的“佰甄”牌老冰糖(黄冰糖)(规格型号:3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色值/IU项目不符合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6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鄂州市庙岭百家福超市经营的“佰甄”牌老冰糖(黄冰糖)(规格型号:3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色值/IU项目不符合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我局现场检查,核实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系当事人经营。本局于2021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ACWH-L22101048)。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要求。
我局将相关线索移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该案件相关线索材料。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3MA4A4JPC45)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07030004859)。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老冰糖(黄冰糖)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标准是QB/T 1174(该标准规定的色值/IU≤270),经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实测值为502,不符合标准QB/T 1174-2002《多晶体冰糖》要求,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T 35883-2018《黄冰糖》理化指标的规定是:色值/IU≥200,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佰甄”老冰糖(黄冰糖)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老冰糖(黄冰糖)是当事人从武汉市硚口区华雨副食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24袋,购进价格为5元/袋,有进货票据,市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供货方提供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老冰糖(黄冰糖)检验报告显示色值/IU实测值为543,所检项目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标准的要求。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老冰糖(黄冰糖)销售价格是6.5元/袋,除抽检购买样品的10袋,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前销售了11袋,有电脑销售记录,收到抽检报告后将未售出的3袋该批次老冰糖(黄冰糖)退回给供货方武汉市硚口区华雨副食商行,有退货记录,供货方提供了退货证明,当事人已经没有库存。当事人在购进时未索取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6日批次的“佰甄”牌老冰糖(黄冰糖)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由供货方通过快递方式向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标称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的“佰甄”牌老冰糖(黄冰糖)(规格型号:300g/袋)的检验报告。该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6元。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
2021年10月25日,市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1]第1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市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采购食品未索取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的“佰甄”牌老冰糖(黄冰糖)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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